如何處理侵權,以及如何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為被告辯護

發布 社會 2024-03-20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往往做出以下抗辯:被告辯稱其實施的技術是通過技術轉讓合同從第三方合法獲得的。 這種抗辯不是針對專利侵權的理由,而只是針對侵權責任的抗辯。

    技術轉讓合同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實施轉讓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合同轉讓方和受讓人構成共同侵權。 合同當事人為專利侵權訴訟的共同被告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確定責任時,轉讓人應首先承擔侵權責任,受讓人承擔一般連帶責任。 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在抗辯合同時請求追加合同轉讓人為共同被告的,原告同意的,應追加合同轉讓人為共同被告; 如果原告堅持不同意增加,合同受讓人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通過合同訴訟或仲裁解決合同糾紛。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當一家公司被指控侵犯專利權時,我們應該怎麼做? 首先,需要委託專業的智財權律師來判斷您的產品是否屬於專利保護範圍。 其次,如果產品確實屬於專利保護範圍,下一步應該是確定該專利是否穩定,如果經過檢索和分析發現該專利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可以向專利局宣告無效。

    最後,如果專利權穩定,產品屬於保護範圍,被告沒有主觀侵權意圖的,應提供能夠證明其不具有主觀意圖的證據,如合法性和在先使用。 法律依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專利侵權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的,專利法第七十條不承擔賠償責任。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如果專利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侵權,可以進行辯護; 有正常的購買渠道,可以證明其合法性**,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抗辯有很多種,無效最初被用作抗辯。 現在無效不算是抗辯,而是一種常見的方式,即對方的專利無效。

    但是,在本發明的情況下,根據經驗,在沒有現成的技術抗辯或其他抗辯的情況下,當然不應隨便啟動無效程式。

    1. 專利許可申請是什麼意思?

    專利許可備案的含義是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當當事人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發生爭議時,很多人以雙方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向專利行政部門備案為由進行抗辯。

    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託的部門保留當事人訂立並生效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向社會公布。 具體如下:

    1.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本質上是民事合同。 只要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無效,就是合法有效的;

    2、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後,應當備案;

    3、如果沒有垂直脈動記錄,將對取得許可人的權利產生一定影響;

    4、法律明確規定,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專利實施許可又稱專利許可,是指專利技術權利人或者其許可人許可他人在一定時期、一定地區、一定方式利用其擁有的專利,並向他人收取使用費。

    在專利許可中,專利權人是許可人,允許利用的人是被許可人,許可人與被許可人之間應當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授權被許可人利用專利技術,不轉讓專利權屬,即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專利權。

    專利實施許可僅轉讓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仍擁有專利專利權,被許可人僅獲得專利技術的實施權,而不具有專利權。 專利實施許可是一種允許被許可人通過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並支付使用費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使用專利的許可**。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專利權人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後,也可以直接向侵權發生地、被告所在地的有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 同時,有權對侵權人的侵權事實和證據申請訴訟保全,並申請法院禁令禁止侵權人繼續侵權。 為保證經濟賠償的有效執行,專利權人在提起訴訟的同時,可以向受理法院申請對侵權人財產進行同等數額的訴訟保全。

    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選擇起訴的法院可能具有:

    1)對被控侵權發明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進行製造、使用、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場所。

    (二)實施專利工藝使用場所,實施使用專利工藝直接取得的產品的使用、要約銷售、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場所;

    (三)專利設計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發生地;

    (四)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發生地;

    5)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2、原告僅對侵權產品的生產者提起訴訟,不起訴銷售人,侵權產品的生產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由生產地人民法院管轄; 生產者與銷售商為共同被告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銷售人是製造商的分支機構,原告起訴侵權產品的製造商在銷售地製造或銷售,則由銷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利權屬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發生專利合同糾紛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但不得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專利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即侵犯專利權人專利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 專利權人不願協商或者不能達成協議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專利工作主管部門辦理。 專利主管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權人逾期不起訴、不制止的,專利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應當事人的請求,專利工作管理部門可以調解專利侵權賠償金額; 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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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3-20

為談判或起訴收集證據。

9個回答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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