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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兩種型別: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1.雙方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經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一男一女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形式審查、實質審查,確認雙方意願,子女、財產問題得到妥善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簽發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機關有管轄權; 夫妻雙方共同向婚姻登記處提出離婚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持有離婚協議,約定雙方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達成共識; 雙方持有由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結婚證。 第。
2、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子女撫養費、離婚後財產分割等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一方起訴人民,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式審理案件後調解或者作出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的法律制度。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結婚、身份確認的案件; 但是,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的,可以進行調解,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另行起草調解文書。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自願與中國大陸外國人離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者中國大陸華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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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手續: 協議離婚手續:
1. 申請; 2. 驗收;
3. 審查; 4、離婚冷靜期過後,申請簽發離婚證。
離婚訴訟:
1. 起草起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證據;
3、提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共識。
第 1070 條 恆鴻 9.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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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涉及空中高空婚姻的離婚程式方法如下: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大陸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共同到大陸居民永久居留地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摩擦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自願與在中國大陸的外國人離婚,或者大陸居民自願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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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國公民自願與在中國大陸的外國人離婚,或者大陸居民自願與港澳台居民、中國大陸華僑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當事人的離婚登記: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
3)婚姻登記不是在中國大陸進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同一訴訟中數名元開路被告的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屬於孫壽市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該人民法院各自管轄。
第二百五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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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程式的處理方式為:
1.華僑在中國境內結婚定居的,應當向居住國法院申請離婚; 離婚應當向締結地或者一方當事人最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華僑在國外結婚定居的,應當在居住國法院辦理離婚; 離婚在居住國不被接受,而是在原住所或一方最後住所的法院提出。
3.中國公民在國內或國外分別居住的,由國內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均可向其中一方境內公民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根據《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雙方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一方慣常住所地的法律或者協議適用國籍國的法律。當事人不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住地的法律; 沒有共同慣常居所的,適用共同國籍國的法律; 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的機構所在地的法律。
涉外婚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首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按照公平原則進行分攤。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如果雙方能協商離婚,雙方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檔案到一方戶籍的婚姻登記處提交離婚登記申請,30日期滿後30日內,雙方將攜帶上述檔案和離婚協議書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註冊程式。提交手續後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可以在提交申請後30日內撤銷離婚申請; 也有可能在30天後不出席離婚手續,這將被視為撤回離婚申請。 >>>More
離婚手續可直接在當地民政局辦理。 一切必要的手續,都是委託律師寫訴狀,到居住地所在地的區、縣法院辦理立案手續。 立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1)民事起訴書影印件2份,(2)結婚證,(3)至少自帶身份證(最好是夫妻雙方),(4)孩子的戶口簿或出生證明原件,(5)證明財產狀況的相關證據,如房產證、購車合同、 (6)證明夫妻關係破裂的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