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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題所反映的“兒子”取得父母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兒子對房屋的所有權有占有、應用、受益和處分的合法權利。
2、在問題所體現的“兒子”是房屋所有權的唯一合法所有人的情況下,他有權處分房屋的所有權。 不得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擾。
3、問題中所說的“兒子”是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原因不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否則喪失工作能力或者缺乏經濟支援的父母有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支付贍養費。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1條和第72條。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
司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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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吃什麼,你爸媽買的房子,寫上你的名字就成了你的,你有沒有能力自己買房,你不知道嗎? 如果他們願意饒了你,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要起訴你,你需要證明你有經濟能力買房,那麼多錢都是從**那裡得到的,法院是主持公平正義的地方,不是你胡說八道的地方,上去試試。 對於養育你的父母來說,那麼你撞牆的日子還在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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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只要您年滿 18 歲,只要房子在您的名下,房子就是您的財產。 但是你必須有地契才能賣掉你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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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一件大事,年輕人要綜合考慮一切,對父母不孝是違法的,家庭的事情要一起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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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以給孩子買房子,但不能隨便賣掉孩子的房產。 即使父母是實際購買房產的出資人,但因為房子是以孩子的名義登記的。 正常的程式是,只有孩子年滿18歲,孩子只有在孩子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出賣兄弟尺子。
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需先取得所有監護人的簽字檔案,確認其監護資格,再簽署保證書,應註明**財產是為了孩子的利益。
房子是以兒子的名義,父母無權據為己有或買賣。 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兒子名下的財產歸兒子所有,父母無權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及時採取措施對其合法權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採取合理措施,如扣留侵權人的財產,以保護其合法權益; 但是,應立即向有關國家當局提出處理請求。
被害人採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八十二條 侵犯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進行賠償; 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和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與侵權人對賠償數額有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金額。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不正確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實有誤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機關登記異議,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無效。 異議登記不當,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主張損害賠償。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權利協議的,為保證日後物權的實現,可以按照協議向登記機關申請提前通知登記。 通知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物權不生效。
預告登記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90日內債權消滅或者未提出登記申請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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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子女無權出售父母的房子。 誰有權處置房子,只有父母才能賣掉父母的房子。
因為房地產是不動產,所以房地產是以擁有房屋的人的名義註冊的。 因此,即使孩子想賣掉父母的房子,在辦理房產轉讓時,發現名下沒有可以買賣的房產也是沒有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經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的,自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發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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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父母的名字在房簿上,完全可以自行處置,無需徵得他人同意。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出售、設定抵押等的,雙方應當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面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
2)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中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
(一)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名稱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登出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註冊或者反對註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可以單方面干擾申請耳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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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無權出售父母的房子。 誰有權處置房子,只有父母才能賣掉父母的房子。 因為房產屬於步丹梁族的動產,所以房產登記是他的名字,房子是他的。
因此,即使孩子想賣掉父母的房子,在辦理房產轉讓時,發現名下沒有可以買賣的房產也是沒有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人依法享有其不動產、動產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權利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登記在不動產登記冊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登記生效; 未註冊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不生效。
依法屬於國家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不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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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兒子名下的財產中沒有份額,因為兒子是財產的所有者。 但是,經兒子同意,父母可以無償使用房屋,如果父母未經兒子同意使用房屋,兒子有權要求父母歸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 凡有權掩埋、沒收其不動產、動產的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其不動產、動產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1條 所有人有權對其不動產或動產設定用益權和擔保權益。 用益物權人或者擔保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權利人的權利和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 人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返還原財產。
我認為是有的。
由於孩子已經成年,都是一家人,他們有權照顧家庭的財務。 但現在在我國很多家庭中,孩子其實沒有權利,也沒有意識去詢問家庭的經濟狀況。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