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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分析和意見如下:1、你說的男性A死後的分配方式,符合繼承法的規定,是正確的。 目前,女性B不能被分配,她的子女也無權干涉分配過程。
但要清楚的是,女方B收到的財產佔總財產的五分之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階: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階繼承人繼承,二階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一等繼承人的,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第二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分割的,應當先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割為夫妻雙方的財產,其餘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屬於家庭共同財產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2.你說的:“在女兒B的年齡之間,兒子A是家裡的長子,並提議子女將女兒B的一半財產平均分給她,作為女兒B的養老金,即兒子A、女兒B、兒子C、兒子D4人將分配男性A的財產。 但是,考慮到家庭的內政,可以先協商,如果談判失敗,女乙不願意,那麼法院會按照規定進行分配,即女乙從男甲那裡繼承的那部分(男甲一半的五分之一)應該按照繼承法屬於女乙。
四個子女無權分割女兒b的部分財產。 3、財產的繼承和分割不能影響子女與女兒B的撫卹金關係,如果出於這種動機在撫卹金問題上有任何不當行為,那麼法院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強制分配。 4.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婦女B有權將個人財產或部分個人財產贈與給其任何乙個或多個子女,任何人,包括其親屬和子女,都無權干涉。
就算子嘉不同意,他也無權干涉。 5、身為老婦人,乙不該這麼做,因為四個孩子都是自己的孩子,手掌和手背都滿是肉。 6、以上所有判斷都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上作出,如果協商不成,則可以採取法律程式。
話雖如此,就因為這個財產,最好不要上法庭,一是會傷害兄妹的感情和自尊心,以後斷絕家庭關係,實在是不划算,不值得。 二是口碑不好,外人看笑話。 我建議:
和你好好商量,作為大兒子,A,應該有大哥的形象和行為,團結兄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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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子是在男方A和女方B交往期間買的,那麼一半的房子屬於女方B。 在男性A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其餘的幾點都是對的。 至於女方B的財產分配,首先要看女方B的意願,女方有權處置這部分財產,並可以指定可以分配給誰。
建議她在立遺囑時,應說明如果分配給其中兩人,他們將負責他們的支援; 或給孩子A少量,但孩子A必須承擔贍養義務。 這種事情如果解釋不了,就看家庭如何協調了。 就算走法律程式,也要先按照女B的意願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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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太多的問題,雖然法律不干涉家裡的財產分割,但糾紛只能依法解決,當然,孩子有時候會覺得有道理,但理智是不能代替法律的,沒有人有權干涉老太太的財產權和繼承權, 老太太處置自己的份額是有法律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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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丈夫的合法配偶,您有權獲得丈夫的遺產,包括賠償金,而您婆婆的行為侵犯了您的公民權利,您可以起訴您的婆婆要求分割賠償金,而您丈夫與前妻所生的孩子也有權參與繼承。 訴訟事項。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保險有受益人,那麼保險金只能由受益人收取;
2.如果沒有受益人,保險金應作為遺產繼承,在這種情況下,您有權獲得部分保險金。
歡迎諮詢。 您可以起訴分割遺產。
首先,如果保險有指定受益人,那麼保費只能由受益人收取;
其次,如果沒有受益人,保險金應作為遺產繼承,您也是繼承人之一,可以獲得相應份額的遺產。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保險指定了受益人,那麼保險金只能由受益人收取;
2、無受益人,保險金應作為遺產繼承。 扣除岳母與岳母所生子女的撫養費和岳母的受撫養人的費用後,作為丈夫的遺產,由您、子女和岳母共同繼承。
你婆婆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你有乙份合法的遺產。 如果您需要幫助,可以要求我們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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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套房子是你和老公結婚後岳父贈給你倆的(法律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的贈與,如無明確要求贈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分配方案應該是先把1 2分給你,剩下的1 2分給你,你岳父和你的孩子。
3. 如果房子確實是你公公在你登記結婚後送給你的。 那你就不用擔心了,你的權益可以不受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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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轉讓日期是在您獲得結婚證之後,它將是您夫妻的共同財產,但無論如何您都有權將其作為您丈夫的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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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你丈夫的遺產,有你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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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談判失敗,他將起訴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男女繼承權平等。
第十條 繼承應當按下列順序進行: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條 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按同一順序,一般應當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十四條 除繼承人外,無勞動能力、無生計、依賴被繼承人贍養或者對死者贍養不多於繼承人的,可以適當分配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相互諒解、相互通融、和諧統一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遺產分割的時間、方式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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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遺產應由老人的三個孩子平均分配,因為他們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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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後,遺產仍未分配,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你們每個人都有三分之一的房子,如果有人占用了整個房子,你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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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維修協議,房屋按份額歸老人的三個孩子所有,如果長子搬家後開始裝修,其餘子女可以起訴長子作為被告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要求分割財產。 當然,如果三個孩子能談判,那就最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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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他假裝,這不影響遺產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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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 包括從事體力和腦力勞動所得、**、分紅、獲得的獎勵等; 2.市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住房包括自用住房、出租住房、閒置住房、商業住房等; 儲蓄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日用品包括家具、家電、書籍、電腦、車輛等; 3.公民森林、牲畜和家禽; 4.市民文物、圖書館資料。 包括古董、書畫、書籍、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 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6.公民在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智財權上的財產權;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包括抵押、質押、留置、典當、債權等。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利。 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使用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所有資源的權利。
3、有關單位因死者死亡而發放給死者家屬的撫卹金、生活津貼。 4. 死者生前出租或借用他人財產。 5、制定受益人的保險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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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性。 它是指死者的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確定繼承人和死後個人財產分配的法律制度。 《繼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的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形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遺囑有五種形式: 1經公證的遺囑。
即立遺囑人到公證人處對其立遺囑行為和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寫的遺囑。 即立遺囑人寫的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簽字,並註明年、月、日。
3.書記員會。 也就是說,立遺囑人委託他人寫遺囑。
書記員應有兩名以上證人在場,其中一人應代表立遺囑人寫信,註明年、月、日,並由書記員、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 證人不得是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 4.
記錄的遺囑。 也就是說,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影來確定其遺囑的內容。 記錄的遺囑與書面遺囑一樣,需要兩名以上的證人在場,並且證詞的情況被記錄或錄影。
完成後,應將錄音錄影封存,並由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字蓋章。 5. 口頭遺囑。 也就是說,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地書寫、記錄或公證時口頭立遺囑。
口頭遺囑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證人見證。 危急情況解決後,立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記錄形式立遺囑的,口頭立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對公民立遺囑的數量和形式沒有限制,實質上也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此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種遺囑並存的情況。
對於多份遺囑效力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立遺囑人立下多份內容不同形式相互衝突的遺囑,且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乙份公證遺囑為準; 如果沒有經過公證的遺囑,則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如果遺囑中確定的死者先於繼承人去世,則遺囑無效。
繼承人死亡後,遺囑中涉及的遺產應當作為法定繼承處理。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遺產份額一般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More
喪葬費和養老金不屬於遺產。 喪葬費支付喪葬費用後,剩餘部分可作為遺產使用。 養恤金用作受撫養人的養恤金,而不是遺產。 屬於個別家庭成員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直接發給家庭成員。 >>>More
首先,分割父親和母親的共同財產,確定父親的遺產範圍。 然後按照你的遺囑繼承你父親的遺產。 如果你的父親沒有立遺囑,你(包括你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你的母親和你父親的父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分你父親的遺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