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記錄證據算不算合法證據?

發布 社會 2024-03-15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錄音、視訊等可以作為訴訟證據,但仍存在一些限制。

    1.錄音、視訊等應盡可能保留原始載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偵查人員調查、調取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相關資料的原始載體。 如果難以提供原始承運人,可以提供副本。

    《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將非法證據排除範圍限制為“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前者包括以拘留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脅迫等,後者包括通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獲得的所有證據。由於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這種取證方式不能視為非法證據,只要證據不是通過拘押、脅迫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或者是通過違反程式法或實體法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證據應當認定具有證據能力。

    3.錄音、錄影等證據盡量不要單獨使用

    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有其他證據支援的情況下,才能作為判決證據。 例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鑑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存在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由此可見,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是我國法律上的證據型別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能僅以下列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有問題的視聽材料;

    無法與原件或原件核對的影印件和影印件;

    第七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下列證據提出異議,沒有充分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可置疑的音像資料,或者經音像資料核實的複製品;

    合法獲得的**錄音是有效的。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同意而錄音所得材料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問題的答覆(發福1995年第2號)指出,未經對方同意而錄音談話是違法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後來規定,法院應當確認合法取得的私人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1誰來錄音?

    錄音的人最好是自己,因為對方對當事人的警惕性較低,毫無防備,容易說出真相。

    2.你想錄誰?

    例如,在私人借貸中,是債務人本人,而不是他的家人。

    如果被告是公司,那麼最好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專案的負責人。 在某些情況下,工作人員也可以這樣做,但通常只能作為佐證。

    3. 記錄什麼? 在實踐中,很多人的錄音最大的問題是目的性不強,要錄音的資訊不是錄音,而是一堆亂七八糟的錄音。

    4. **錄音必須保持原件喔!

    在實踐中,許多人在將原始檔案記錄下來後,將其刪除,將其複製到計算機或傳送給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證據有異議,法院或鑑定機構將要求您出示錄音材料原件,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受到質疑。

    5. **錄音可以公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公證證據的證明力高於普通證據。 經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為未經編輯,公證費也不高。

    因此,在實踐中,您可以提前聯絡公證處,在公證人面前撥打**並記錄下來,公證處將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中國法律不禁止未經同意的錄音。 但是,錄音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為證據採納,是另一回事。

    記錄證據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提交的記錄證據未經編輯、編輯、偽造,聯絡緊密,內容未經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其次,錄音證據的獲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私隱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錄音材料,如在其工作場所、住所竊聽所得的錄音,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 三是對方沒有提出反駁或者反駁理由不成立。 法院以記錄的證據作為案件的依據時,還應當審查記錄的證據是否可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下列因素,對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作出綜合判斷:

    (一)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軟硬體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2)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軟硬體環境是否處於正常狀態,或者電子資料的生成、儲存、傳輸在未處於正常執行狀態時是否受到影響;

    (三)電子資料的產生、儲存、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軟硬體環境是否有有效的監控和驗證手段,防止出錯;

    (四)電子資料是否被完整儲存、傳送、提取,儲存、傳送、銷毀、提取方法是否可靠;

    (五)電子資料是否在正常交換活動過程中形成和儲存;

    (六)儲存、傳輸、提取電子資料的主體是否適當;

    7)其他影響電子資料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勘驗等方式對電子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和判斷。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錄音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例如,為了獲得不忠的證據而擅自闖入第三居是一種侵權行為,當然獲得的證據是不合法的。 但是,如果證據是在自己家中收集的,則不構成侵權。 如果將其放置在第三方的辦公室,則不合法。

    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裝置獲得的證據是不合法的,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是不合法的,只要不違法,自己記錄的音訊資料就可以作為證據,具有證明力。

    對於錄音證據的合法性,以下案例給出參考:

    陳某雄是珠海某物流綜合市場公司的股東。 2008年3月20日,張某武與陳某雄就物流綜合市場專案運營合作簽署《合作協議》。 2010年11月,張某武向珠海市香洲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處陳某雄依法履行應繳義務,並支付其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

    在訴訟中,雙方在“2001年簽署的與該專案有關的協議無效”的陳述中彼此不同。 張某武說,他和陳某雄在2001年左右認識,而陳某雄說,他們認識在2006年左右。 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武的訴訟符合約定,裁定陳某雄應向張某雄支付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二審判決。 陳某雄不服判決上訴,廣東高院裁定將案件提審,景納山改判,撤銷原判。

    一審、二審判決駁回了張某武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院在收到申訴後,決定將此案提交審判。 2016年4月26日,該案在最高法院第一巡迴法庭開庭審理。

    在最高法院再審期間,張某武提交了乙份錄音,該錄音由法院在法庭上進行。 最高法院認為,錄音是雙方在《合作協議》發生爭議後的對話,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有關事項,與案件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如此。

    以上都是針對問題,一般來說,錄音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可以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70條規定:

    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可置疑的音像資料,或者經音像資料核實的複製品;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竊取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滿足某些條件。

    竊取錄音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但需要具備證據的“三性”才具有證明力。 這三類證據主要是指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

    獲取秘密錄音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雙方之間的對話是意圖的自由表達,是善意的和必要的; 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昌敏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偽造,內容未被篡改,毫無疑問,有其他證據支援。 如果滿足上述條件,可以將秘密錄製的音訊作為證據。

    錄音製品屬於電子證據和視聽資料,是證據的一種種類和形式,訴訟當事人有權將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也就是說,只有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破壞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也不違反法律禁止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當事人對下列證據提出異議,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三)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經視聽資料核證無誤的影音資料。

    因此,秘密錄音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才能成為法律證據:

    一是取得錄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錄音雙方的談話是意思的自由表達,是善意的,也是必要的;

    二是錄音證據技術條件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偽造,內容未被篡改,無疑問,有其他證據佐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夠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正本證明書證或者正本證明書的影印件、**、影印件或者摘錄件;

    (二)經原物證驗證無誤的原件物證或者複製品、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經視聽資料核證無誤的影音資料。

    (四)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作出的物證驗驗、耕種者現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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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回答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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