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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英國也是三權分立的國家。
但是,由於歷史原因,英國沒有明確的憲法,因此在三權分立方面,立法權高於其他兩種權力(即行政權和司法權),也就是說,議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都是最高法案,不受任何憲法法規的約束。 英國議會。
司法機構可以通過任何新法案。
沒有權力宣布新法令無效(例如Pickin v British Railway Board)。
此外,英國行政機關的權力傳統上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議會通過的法案,二是王室特權。 王室特權是英國王室保留的一些權力,例如簽署國際公約的權力、宣戰的權利。
向國民簽發護照的權力、大赦權等。 王室也是司法權不能挑戰的權力。 因此,總的來說,英國的立法權是最高權力,這種安排是憲法的基石。
二是行政權,最低的是司法權。 在英國,司法機構只是根據現行法例和普通法案件來裁決案件。
美國最典型的是美國憲法。
行政、司法和立法機關之間有明確的分離,它們之間有制衡。 這種憲政制度在當時是前所未有的新嘗試。 時至今日,美利堅合眾國聯邦**。
三權分立仍然是許多民主國家中最徹底的。 美國大多數州**都有相同的憲法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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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不是,真正強調三權分立的是美國,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思想,英國是議會制國家,細節可以在高中歷史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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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自光榮革命以來一直是君主立憲制國家,最典型的三權分立就是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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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不是君主立憲制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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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必須分開,否則自由將不復存在。 這一理念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中得到了最好的體現。
2014 孝感)“因此,美國人出色地創造了乙個新的**權力結構,其中國會、**和最高法院是三條腿,相互限制。 “材料中確立的原則是指三權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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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國家三權分立的本質沒有區別,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無非是具體做法上的一點點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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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政治制度與美國的“三權分立”有相似之處和不同之處。 首先,它們都是同乙個地方的資產階級民主國家,都屬於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而且在很多地方都不同,比如:
首先,英國實行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國王是世襲的,更多的權力掌握在首相手中。 英國憲法還規定,英國國王必須是世襲的。 也就是說,在英國,國王是乙個虛構的職位,只是國家的精神象徵,他的行為等等都受法律的約束和控制,處於統一和不受統治的地位,議會是乙個國家行使立法權的權力中心,內閣掌握行政權,對議會負責。
而美國的三權分立是國家的統治者,比國王擁有更大的權力,美國是由民眾通過選舉選出的。 **帶領他的團隊組建**只對他的選民負責,不需要對議會負責,**不僅是國家元首,而且是**的元首和武裝部隊總司令,擁有絕對的任免權**,但財政權和立法權受到議會的監督和制約。
其次,兩者在政治制度上存在差異。 美國是一流國家,在早期的政治體制中沒有政黨關係,但政黨的作用在後來的政治演進中繼續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美國的候選人**成為美國政黨的選舉。 它的背後代表著一系列政治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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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和國家元首以及武裝部隊總司令。 **它有權任免官員和簽訂合同,但在財政和立法方面受到議會的監督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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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應該說沒有三權分立,這是典型的議會主權。 行政內閣基本上由議會多數派的一部分組成,行政內閣的總理是議會多數派的領導人。 長期存在的最高法院不是美式的最高法院,而是多個機構的結合,只是近兩年才有了新的最高法院從上議院的司法職能中分離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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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都是欺騙老百姓的伎倆。 實際權力仍然掌握在強者手中。 而有了三權分立的遮羞布,就更是明目張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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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國王處於“統一而不統治”的地位,其作為國家象徵的地位更加突出。 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內閣擁有行政權,對議會負責。
2、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的第一部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頭制。 在美國,行政權是指國會上下院,司法權是指法院,三者相互制衡。 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大,確立了以第一為核心的三權分立新格局。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最高法院直到2010年才成立。 在第五共和國成立時,法國建立並實施了半議會民主制。 因此,只有美國三權分立比較徹底,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和行政權並沒有完全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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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內閣制度。
內閣制:監督國家行政權的內閣在議會的基礎上選舉產生,對議會負責。 在議會中擁有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導人是內閣首腦並組成內閣。 內閣受議會監督,當議會對內閣不信任時,它可以罷免內閣。
在這種制度下,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沒有實際的行政權力。 與內閣制不同的是**制和君主制。
特點:1.行政和立法(指立法主動,提出的法案必須由內閣審議和表決)是一體的,而不是明顯的三權分立,沒有一流的制衡機制。
2. 國家元首和行政長官由兩人組成。 由於歷史傳統和個別系統之間的差異,其名稱並不固定。 國家元首被稱為國王、**或大公(例如盧森堡)或王子(例如列支敦斯登)。
至於行政首長,他通常被稱為總理或總理。
3.行政首長的選舉以議會的同意為基礎,對議會負責。 行政首腦和內閣成員通常被允許擔任議會議員(儘管有些國家禁止他們這樣做),並可能因對議會缺乏信任而被免職。 因此,內閣的任期不那麼固定。
4.國家元首發布命令時,應由行政長官或相關內閣成員會簽署,以明確其權力和責任,該命令的責任應由會簽人負擔。 如未會簽,元首法令不生效。 因此,元首的角色是“統治但不統治”。
5. 國家元首通常主要承擔禮儀任務。 但是,如果該國發生迫在眉睫的危機,有必要任命新的首席執行官或宣布緊急權力以保護國家免受危機的影響。 因此,儘管國家元首不定期行使權力,但他仍然擁有象徵性權力或保留權力。
行政首長是間接的。 通常,人民選舉國會議員,然後由議員選舉行政長官。 至於國家元首的遴選方式,多是通過君主繼承(君主立憲制國家)或間接選舉(共和制國家),但也有直接選舉。
7.議會通常擁有“推翻內閣的權力”,內閣通常擁有“解散議會的權力”,但也有例外。 這兩種權力使內閣體系下的成員更容易擁有更強烈的黨性,維護黨的紀律,因為如果執政黨成員不贊成內閣的決定,導致“內閣崩潰”,成員將不得不再次面對**。
如果反對黨議員不支援本黨的決策,轉而支援執政黨,該黨將失去執政的機會,同時,也可能因選民的背叛而輸掉選舉。 基於此,議會內閣制度通常具有更強的黨紀和更完整的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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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國家的分權制不同,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美國的先行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頭制。
嚴格來說,英國的內閣制應該稱為議會制或議會內閣制。 它以議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由議會控制,行政權和立法權合二為一,內閣需要對議會負責。
總理通常是在議會中占有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導人。 總理從政治觀點基本相同的議員中選出內閣成員,並提交國家元首任命,從而組成內閣。 國家元首名義上代表國家,但沒有梁鬆的行政權,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對議會負全部責任。
<>的特點如下:行政與立法一體化,沒有一流的制衡機制。
國家元首和行政首腦一分為二。
行政首長在議會同意的基礎上選舉產生,對議會負責。
國家元首發布命令時,必須由行政長官或有關內閣成員會簽,以明確其權力和責任,該命令的責任由會簽人承擔。
國家元首通常主要承擔禮儀任務。
行政首長是間接的。
議會通常擁有“推翻內閣的權力”,內閣通常擁有“解散國會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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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分立”和制衡理論可以追溯到古羅馬國家的共和時代,乙個西方的奴隸社會,是第一位羅馬法律思想家波利比烏斯(西元前204年-西元前122年)探索了這一原則和理論。 當時羅馬帝國採用的政府形式是混合政府的國家政治制度,羅馬帝國內部有三種力量:執政官(或行政官)代表君主權力; 元老院代表了貴族集團的權力; 文官議會代表民主力量。
在英國,當時資產階級進行革命時,其力量很弱,封建勢力仍然強大,由封建地主階級演變而來的新封建貴族,一方面主張改革舊的封建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又害怕資產階級否定和推翻現存制度, 因此,新的封建貴族製成為資產階級革命的障礙和主要物件。在資產階級和貴族階級的鬥爭中,英國資產階級表現出軟弱的一面,他們始終無法全面徹底地進行資產階級革命。 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自由主義創始人洛克提出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由不同的國家機構掌握,其中行政權由國王(君主)行使,但根據議會的決定; 立法權由民選議會行使; 外部權力仍然由君主行使。
由此可見,洛克的“三權分立”實際上是“三權分立”,君主擁有更廣泛、更至關重要的權力,洛克的“三權分立”不是資產階級內部的權力劃分,而是兩個不同階級之間的權力分享。 它與後來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實行的“三權分立”在形式和內容上都明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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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美國和法國實行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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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 英國的政治制度在世界上是複雜的。 但是,這不是三權分立,所謂三權分立,就是三個部門共同掌握國家權力,這三個部門相互制衡。
而英國的真正權力是內閣,內閣首腦是首相。 內閣對議會負責,但議會不對內閣負責。 英國的主要權力主要是內閣和議會。 在這三項權力中,議會擁有兩項權力。
英國議會的上議院雖然是立法的,但上議院的權力很少,真正的權力在下議院。 上議院和下議院是乙個整體,而不是獨立的部門。 這不是三權分立。
在美國,司法、立法、行政都掌握在三個不同的部門手中,這三個部門是相互制約的,每個部門都有否定對方的權力。 英國內閣不太可能否認議會。 @
君主立憲制。 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英國女王目前的權利是被諮詢的權利、警告的權利和獎勵的權利。 協商權是指首相就某些事項徵求女王的意見,但決定權仍掌握在內閣和首相手中。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