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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聘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無論該人是否被錄用,或者是否被錄用人員辭職,費用均由企業自行承擔。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特殊培訓費用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約定服務期限的協議。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你說的情況不是專業培訓,所以公司的說法是沒有根據的。 即使是專門培訓,所產生的費用也必須以代金券為基礎。
3.您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您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如您未履行通知您辭職的義務,您應承擔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但是,損失必須是直接損失,公司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不是特殊情況,一般不需要賠償。
4.《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如果公司不能證明你因為你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兩倍的工資。
5.綜上所述,該公司的主張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
6.如果聘請律師,費用如何計算取決於各律所的規定,可以協商。 您也可以在附近的大學(如果有的話)申請法律援助。
7.可以作證。
建議您找一位律師,他會幫助您仔細審查公司是否全額繳納了社保,工資計算是否正確,以便您獲得適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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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給積分,誰來回答你的問題,這真的很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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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太明白你問的問題,如果你籤了勞動合同協商一致解決,那很快就離開公司了? 怎麼會有加班?
你提到的意向書應該是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讓你支援制度的制度是公司申請綜合工時的初步程式,加班必須得到員工的同意,當然,這很難實施。
如果勞動合同是協商一致終止的,只要不是你提出的,公司就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你說的吃飯時間和休息時間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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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必須報當地勞動局備案批准,說要實行,不是用人單位可以實施的。 否則,這是違法的。
2.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就相當於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從03年到09年付給你五六年的服務費。
5. 六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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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雇員只能就試用期達成一致一次。
勞動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規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僱傭合同的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不設立試用期,該期限為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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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至6月期間,如果尚未畢業,無法建立勞動關係,最多只能簽訂勞動協議性質的合同。 所以現階段沒有社保,但公司應該給你正常的報酬;
2、畢業後,直到現在,你已經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開始適用各種勞動法律法規;
第三,如果你想離職,你可以申請。
1)拖欠工資(2)雙倍工資(雙倍減去已支付的工資)(3)遣散費(算作半個月工資)(4)社會保障。
證據:掏出銀行卡的對賬單,可以通過公司的賬號來證明; 公司發給您的工作許可證和工作服可以作為證據; 您也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考勤記錄,以證明您一直在公司工作。
基本上, 這些仲裁委員會會支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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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自從新《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只要你和他們形成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就是。
你現在要做的就是保留你的居住證,比如工資單、工廠證明等。 工廠交給您的檔案。 去勞動部門投訴。
請記住,最好有工資單。 如果你沒有工資單,不能證明你約定的工資是多少,你只能付給你最低工資,然後你會損失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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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收集你在公司工作的證據,比如上海公司直接給你發工資的工資卡上的記錄、你從經理那裡拿到工資時的工資單,或者工作卡。 如果公司申請仲裁,公司應提供公司掌握的證據,例如工資單;
然後,將此證據帶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以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如果您沒有被公司解雇,如果您沒有嚴重違反公司紀律或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您也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根據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您可以要求勞動者在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乙個月至簽訂書面工資前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終止。
關於社會保險,不管你是辭職還是公司解雇你,根據《社會保險法》,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社保徵收機構投訴,要求公司補繳,但要注意時效性問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檢查條例》,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未發現或舉報的,監察部門將不再查處。 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1年。
注意:如果還想在公司裡做,最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可以提出投訴或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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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貴公司是什麼樣的地方,關鍵要看公司的註冊地,應該在上海; 但應當向重慶市工商部門備案登記;
2、該班在班近7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違法,應予改正;
3、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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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協商解決,但如果協商不成,應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並補繳社保等,因為訴訟時效只有1年,超過訴訟時效法律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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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僱傭合同中服務場所的規定。
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或未繳納保險金的,可視為雙倍工資。
我們先來收集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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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條:本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只要它們之間建立了僱傭關係,即勞動者實際上已成為企業或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 第2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您可以向勞動管理部門提出上訴以維護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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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聯絡中國知名的勞動法專家老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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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違法解雇的法定理由,不能同意去要求雙倍賠償,即每工作一年2個月的工資,不到半年的工資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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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後不能終止僱傭關係,屬於個人行為,與終止勞動關係的補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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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論員工是否受傷,如果提前乙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公司不能拒絕,也不需要公司同意,乙個月後可以辭職,剩下的就是公司的事了,比如辦理社保和工傷賠償的解除。 它以《勞動合同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為基礎。
2.沒有培訓,當然,沒有培訓違約金這回事; 沒有競業限制協議,當然也沒有競業限制協議。 當然,如果您沒有上述兩項,則無權扣除您的違約金。 其依據是勞動法。
詳情請諮詢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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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前乙個月解除勞動合同是員工的權利,無論公司是否拒絕,均不影響員工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
2、除“培訓”和“競業禁止”條款外,其他情形下約定違約金屬違法。 當然,如果是非法的,則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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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必須向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沒有理由認為這是強制性的。 該公司的做法顯然是非法的。
《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More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More
法律分析: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令第28號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若干法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More
沒有合同,這件事情也不容易解決,因為據說你沒有在這家酒店試過乙個星期。 如果你能證明他們承認你已經試用了乙個星期,那麼你可以要求酒店給你乙個合適的工資,因為試用期是有工資的,但工資不高,而且不低於酒店的最低員工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