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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冷靜期從2021年開始實施,到目前為止爭議不少,最大的爭議是這個冷靜期的出現,會不會讓在婚姻中已經吃過苦的人吃更多的苦,我個人不能對政策指手畫腳,但可以從自己的角度來判斷,我覺得冷靜期確實對那些遭受家暴的人有不利影響, 因為這一規定增加了離婚競爭中的議價籌碼,拉長了距離。在那些想要逃避婚姻的人身上撒下更多的荊棘。
我們先來看看婚姻冷靜期是如何規範的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書並向當事人發出《離婚登記受理書》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受理回執》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登記申請書“(遺失的可能不提供,但需要書面說明情況),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引自百科全書)。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離婚冷靜期的存在是為了避免盲目離婚那些因衝動而選擇離婚的人,理論依據是當代社會離婚率高,甚至有些人上午結婚,下午就離婚, 所以會出台這樣的政策,這個冷靜期的存在延長了離婚程式,在30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方都可以憑有效檔案撤銷離婚申請,這樣會給那些已經遭受過婚姻痛苦的人帶來更多的痛苦很簡單他想逃避婚姻,但婚姻增加了枷鎖。
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其實離婚從來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牽扯到很多問題,如果乙個人打算用痛苦的婚姻來折磨你,那麼就算你想和他離婚,就算離婚冷靜期沒有出現,他也不會輕易和你離婚,所以這只是從半斤改成八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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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他們實在是不好,因為家暴的問題會更加存在,讓整個人都不會好到頭暈目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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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對家暴的受害者來說真的很糟糕,因為家暴只有零次,而且是無數次,而且很有可能再次遭受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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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對家暴者來說確實是不利的,所以我覺得應該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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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否適用於家庭暴力,應根據離婚方式確定。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在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後,應經過30天的冷靜期; 如果夫妻雙方都選擇提出離婚,則無需經過離婚冷靜期,只需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狀,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即可。 夫妻只要選擇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就必須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與夫妻雙方的離婚原因無關,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則不需要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 只要人民法院同意當事人的離婚請求,婚姻關係就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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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只適用於:
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 因此,“冷靜期”並不能提供防止家庭暴力的保護。
人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重傷。
致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和其他惡習;
4)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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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庭暴力同意離婚需要冷靜期。
2、因家庭暴力離婚的,如果雙方選擇協議離婚,有冷靜期,但一方選擇訴訟離婚的,沒有冷靜期。
3.法律規定,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有家庭暴力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未調解,無飢餓效應後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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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冷靜期與家庭暴力相衝突。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簽發離婚證; 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在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情況下,離婚可能沒有冷靜期。
1.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身體缺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發生性行為,很難**。
2.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後未能建立好夫妻關係,難以同居。
3.婚前隱瞞精神疾病,婚後未痊癒,或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或一方在夫妻同居期間患有精神疾病,長期未痊癒。
4.一方欺騙另一方,或在結婚登記過程中偽造結婚證。
5.雙方登記結婚後,沒有同居,沒有和解的可能。
6.包辦婚姻、買賣婚姻,一方在婚後立即提出離婚,或者夫妻之間即使同居多年仍未建立關係。
7.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無法和解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後分居一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通姦或者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跡象,或者無過錯的一方起訴離婚,或者有過錯的一方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經批評教育、處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 有過錯的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沒有和解的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10.一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反覆教導不肯改變,使夫妻難以共處。
11.一方依法被判處長期有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二年內下落不明,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公示後下落不明的。
13.受到對方的虐待或遺棄,或被向對方投訴的一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的親屬,且經教育後仍未改變,對方不理解。
14.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
15.夫妻倆的關係確實因為其他原因而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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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家庭暴力離婚在司法實踐中是悄悄允許的,一般遵循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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