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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臨時強制措施,為保證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而採取刑事拘留。 那麼,刑事拘留執行後會發生什麼? 作為家人或朋友,首先要盡快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
二是有權向辦案機關詢問拘留地點。 依法規定,傳喚、拘押傳喚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押傳喚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拘留人員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者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拘留地點或者其工作單位,但調查受阻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三,如果囚犯被拘留幾天後沒有收到被拘留的通知,囚犯通常會在國外被捕,通常,警察不會忽視通知家屬的程式,因此囚犯的家人不需要過度懷疑。 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可以直接與當地派出所聯絡,了解是否有拘留通知書,從而了解囚犯被拘留的地點和原因。 最後,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並且確切知道該人被拘留在哪裡,那麼他們可以及時聘請律師與看守所會面,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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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超過乙個月的,家屬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2.與公安局核實:家屬可以聯絡看守所或公安局,要求了解案件的進展和現狀。 他們應該能夠提供更多資訊以及任何必要的檔案。
3.聯絡檢察官辦公室:家屬可以直接聯絡當地檢察官辦公室,了解案件是否已與檢察官辦公室達成,以及可能的進一步行動計畫。
4.保護被拘留者:確保被拘留者享有合法權利,包括適當的法律**、適當的起訴程式和對人身安全的尊重。
總結:如果刑事拘留超過乙個月,家屬應聯絡律師,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同時聯絡相關部門(如公安局、檢察院),確保被羈押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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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仍會撤回原偵查機關繼續偵查。 調查是有期限的,一旦達到期限,將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此調查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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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有通知,那麼逮捕就必須得到批准,所以請繼續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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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沒有問清楚我,抓捕是不是強制措施,就是不准他聯絡別人,還是在調查階段,但律師能看到的是當事人,而不是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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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過程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時,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批。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拘留期限為10日,特殊情況為14日,對在旅犯罪、屢次犯罪、集體犯罪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還把許多不符合37天要求的犯罪嫌疑人推遲到報批逮捕前30天,使整個程式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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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必要區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在看守所裡,有刑事拘留。
羈押期限最長為37日,不能取保候審的,檢察院將批准逮捕作為下一步。 在刑事拘留期間,除辦案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外,其他人不需要辦理案件,被委託的辯護律師,包括親屬在內,不能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六條 有兩次以上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 行政拘留一併處罰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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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說明案件性質較嚴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基本是在羈押期間取得的。 2、犯罪嫌疑人大多是第一次進入看守所,他們不知道內部規定,一直以為照顧他們的人就是辦案人關春琴,他們不知道罪行有多嚴重,也不知道自己有什麼權利, 他們也擔心被拷打逼供。就連辦案人員要求他們簽字,他們也不敢看,也不敢簽字,不小心說的話,對自己是相當不利的。
**投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並提出意見。 他們還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面、溝通,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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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適應水土,腹瀉就不要餵食,禁食一天,再買個胃寶喂它調節胃部。 我師傅剛來的時候,也是這種情況,直接禁食,然後喂水煮雞,什麼都不放,就是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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