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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廳(局)、有關部委、直屬機關、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勞動法》實施以來,全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展順利,但部分地區和企業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提出了一些問題,需要澄清。 為此,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簽訂勞動合同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限期或一定勞動量完成期限的勞動合同。 2、在由固定期限用工制向勞動合同制轉變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擬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 (一)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二)工作時間較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三)復員、復員軍人首次就業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規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至兩年之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沂州市已建立勞動關係,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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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廠長、廠長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部第1994號360號的規定,廠長、廠長經理由上級部門聘用(聘用)的,應當與聘用(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實行公司制度的企業的董事、經理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管理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2、關於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部1995年第19號、第33號檔案的規定,黨委書記、工會主席等黨和群眾專職人員也是職工,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有特殊規定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3.關於長期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部發的1994年360號文和勞動部發的1995年19號文的規定,為實現從固定期限勞動制向勞動合同制的平穩過渡,工作時間長且距離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老員工,如提出要求,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對於其他長期職工,在當前新舊就業制度轉換過程中,作為一次性過渡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當地情況,為保護工作時間較長的職工的利益,作出一些特殊規定。
4、關於長期病假、長假、提前退休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問題。
從企業休中長期病假、休長假或者提前退休的職工,仍是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按照《勞動法》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規定,上述職工還應當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5.關於農民輪作工人勞動合同期限問題。
1991年頒布的第87號令規定,為保障勞動者健康,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和崗位的農民工,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8年。 在《勞動法》實施後,為了繼續保護這些員工的利益,這一規定仍應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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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關於簽訂勞動合同通知的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一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等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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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明確答覆,《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老步發1996年第354號)目前尚未廢止。 而且,從全國各級法院的相關有效判例來看,它仍然可以繼續適用。
1、關於廠長、廠長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部第1994號360號的規定,廠長、廠長經理由上級部門聘用(聘用)的,應當與聘用(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實行公司制度的企業的董事、經理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管理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More
1、合同主體單位不同。
勞動合同制: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制度: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1.如果有雇主的簽名,則有效。
第。 1、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是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由於其行為直接被視為用人單位的行為,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證明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認可和同意。 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加蓋印章,勞動合同仍然有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