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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明確答覆,《勞動部關於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老步發1996年第354號)目前尚未廢止。 而且,從全國各級法院的相關有效判例來看,它仍然可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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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廳(局)、有關部委、直屬機關、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生產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勞動法》實施以來,全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展順利,但部分地區和企業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過程中提出了一些問題,需要澄清。 為此,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簽訂勞動合同時,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只要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限期或一定勞動量完成期限的勞動合同。 2、在由固定期限用工制向勞動合同制轉變的過程中,用人單位擬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 (一)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 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二)工作時間較長,達到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三)復員、復員軍人首次就業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規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不足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至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至兩年之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在沂州市已建立勞動關係,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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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尚無修改或禁止本法的文書,確立勞動關係相關事項的檔案如下: 1.勞動和社會事務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第12號
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即成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工人提供的勞動力是雇主業務的乙個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時,可以參考以下檔案: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員工工資名冊)和各種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
《工作許可證》、《服務證明》等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能證明勞動者身份的檔案;
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
考勤記錄; 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2.北京市高階法院、北京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案件會議紀要(一)和二
4.關於勞動關係的確認問題。
12. 在確定雇主與雇員之間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時,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條件;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勞動的組成部分。
13、凡以自己的技能、知識或設施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或服務,自行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無身份從屬關係,一般不受用人單位管理或者控制的,其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應當視為不屬於勞動關係。
14、勞動者長期不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還長期停止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等相關福利,且雙方長期不求勞的,可以認定雙方在此期間不享有和承擔勞動法規定的權利義務。
1、關於廠長、廠長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
根據勞動部第1994號360號的規定,廠長、廠長經理由上級部門聘用(聘用)的,應當與聘用(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 實行公司制度的企業的董事、經理和相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管理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雇主應建立雇員名冊,以備日後參考。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個月但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無限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More
1、合同主體單位不同。
勞動合同制: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制度:勞動者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