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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建造時獲得。 根據《中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基於法律行為引起的產權變更,不動產在登記時具有物權變更的效力,動產在交付時具有物權變更的效力; 但是,因生效法律文書、合法拆遷、建造房屋等非法律行為引起的產權變更,自法律文書生效或房屋竣工時生效,不動產無需登記,動產無需交付時生效。 因此,如果房屋是合法建造的,則房屋的所有權在完工時即獲得,不再需要註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毀房屋等事實行為而確立或者消滅物權,自事實行為局發生之時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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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d因房屋的合法建造或者拆除而使物權的確立或者消滅,則該權利自該行為成為建造房屋的慶祝活動之時起生效。但是,如果權利人基於事實行為取得物權,在處分物權時,需要依法規定辦理登記,不登記不發生商譽隱性權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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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其實在建的建築物也可以抵押,只要抵押登記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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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 不動產需要登記,只要登記,就可以抵押。 抵押貸款的形式越來越多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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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產抵押的概念中,合法的房地產抵押是指已獲得房地產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 因此,他不享有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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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建設所設定的物權發生變更的,自合法建設行為完成之時生效。 如果是違章建築,則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由當事人進行拆除。
產權變更有哪些選擇?
1)公開原則:要求物權的創設、變更和消滅必須以某種可以從外部發現的方式表現出來。
2)公眾信任原則:當事人依賴這種公示行為,作為某種行為(如買賣、贈與等),即使登記或交付中表達的物權狀態與物權的實質狀態不一致,也不影響物權變更的效力。
公眾信任原則包括兩個方面:
首先,不動產登記冊中記載的人被推定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動產的占有人被推定為動產的所有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這被稱為“權利正確性的推定”。
其次,任何依賴善意公示的行為都應受到法律保護,保護的方式是承認這種行為引起的財產權變化的影響。
產權的取得和消滅的原因是什麼。
一、收購原因:
1)法律行為。這是獲得物權的最常見原因,例如買賣或易貨、贈與或遺贈,以及通過物主和其他人的創設為他人設定抵押權、質押權和其他財產權。
2)因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權,主要包括:因取得訴訟時效而取得物權;因公有徵用或沒收而取得財產權; 因發現丟失或掩埋的物品而獲得所有權; 通過查封、混合、加工取得產權; 通過繼承取得產權; 根據法律規定取得財產權; 取得孳息的所有權。
2.消除原因:
1)法律行為。這反過來又包括行使放棄權或合同權以及撤銷權。 放棄是單方面消滅對物權的行為;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就財產權的期限或財產權的消滅達成一致的意圖的表達; 撤銷權的行使消滅了對物權,主要是在合同的約定下,解除合同的權利被行使,使使用權與合同約定的使用權的對物權消滅。
2)因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導致財產權消滅。主要:客體的損失; 財產權的法定期限屆滿; 在兩個主體的關係中還產生了某種其他財產權,當兩個主體混為一談時,這種物權就消滅了。
在建造建築物之前,各方需要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才能開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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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1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毀房屋等事實行為而確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完成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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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爺爺去世了,房子應該由他的子女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就適用法定繼承權,包括你父親、你叔叔、你阿姨等,都有繼承權,而且都是一等繼承人,當然,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房子就由你父親繼承, 這也符合一般習俗,再說了,還是你家的錢。 >>>More
1)歸還房屋。除房屋標的物消滅等外,居住人在其居住權消滅時有歸還房屋的義務,居住權因居住人死亡而消滅的,其繼承人有歸還房屋的義務。 (二)附屬設施的回收。 >>>More
這取決於 RP。
首先,你的隊友必須在你身上(拼命A,因為仇恨轉移只能發生在塔的攻擊之間,所以你必須不斷嘗試將仇恨轉移到卡的時間)並且你在塔的攻擊範圍內,這樣才有可能減少他的仇恨並將傷害轉移給你(你和不是塔的區別只在於仇恨值, A自己的人可以將他們的仇恨值降低到僅次於快遞員、棍子和車的仇恨值,只要你進入的範圍大於此)。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