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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況下,註冊商標將被撤銷:通過欺詐等非法手段獲得註冊; 商標為使用目的惡意註冊; 使用法律禁止的標誌作為商標; 如果註冊商標申請帶有立體標誌,則只有在商品本身的性質、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狀或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的情況下,才不准予註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商標局應當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時,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核。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三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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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商標後,不得投入使用,三年內未使用的,任何個人或單位均可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登出申請。因此,商標註冊成功後,必須予以使用,並保留相關的使用證據,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2)企業在推廣商標時用商標替換行業名稱,使商標成為通用名稱的,商標局將撤銷該註冊商標。
3)在商標使用過程中,必須規範使用,不得隨意更改商標,並及時更改商標註冊資訊,否則註冊商標可能會被豎局等商標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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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況下,商標可能會被撤銷:
1、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發生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稱、位址等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更正商標的,商標局應當撤銷該註冊商標。
2、註冊商標成為准許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登出該註冊商標。
1.申請商標的資格和條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惡意註冊商標的,如果不是為了使用商標,應當予以駁回。 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有法定構成要素,即必須是乙個字、乙個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2.商標中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徵,易於識別。 其中獨特性意味著它應該具有其獨特的特徵。 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文字和圖形。
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登出一年以內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但是,如果申請註冊與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適用此條件。 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註冊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
2、加盟商是否有權使用公司的註冊商標。
加盟商有權使用本公司的註冊商標。 加盟商可以被授權使用,使加盟商有權使用公司的註冊商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註冊人可以訂立商標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
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上註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原產地。
許可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向商標局備案,商標局應當予以公告。 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善意的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稱或者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更正商標的,商標局應當撤銷該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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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局的撤銷? 商標撤銷一般是指商標提交註冊後,商標不符合要求後,作出撤銷商標的決定。具體含義如下:
撤銷註冊商標,是指國家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違反《商標法》和有關規定的行為作出決定或者裁定,使原註冊商標專用權消滅的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基於法定理由決定或者裁定撤銷註冊商標。 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的原因:
1.不當使用的取消,(1)取消註冊商標的不當使用的原因。 (二)商標局作出撤銷註冊商標不當使用決定後的複核。 2、不當撤銷註冊:(1)無期限撤銷註冊商標; (2)有期限撤銷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