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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提供過去三年內使用商標的證據。
似乎很多人都聽說過這種方法,但在過去的三起退出案件中,被撤銷人提供的證據中有80%以上被認定為無效。
1)商標法所指的自製證據或疑似自製證據。
可以自行或者與他人共同出示的證據,如銷售合同、廣告合同、產品包裝、實物產品等,稱為自製證據,不構成商標法所指的商標使用。
2)證據未反映商標標識或未顯示商標使用時間。
3)證據中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能夠證明與商標認可使用的商品和服務相同。
4)證據是無理影印件。
5)能否及時收到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
看完以上各項,你覺得提供證據難嗎? 是的,確實很難提供商標局認可的證據,90%的商標撤消3%就會無效,主要是因為上面的原圖!
提供不使用它的正當理由。
1)是對馳名商標進行防禦性註冊,防止削弱商標的顯著性,有效避免不正當競爭。
2)爭議商標的權屬發生爭議,等待行政司法裁決。
3)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政策等)引起的。
4)因破產清算而停止使用。
5)其他可能影響商標正常使用的情形。
恐怕因為這些原因不提供證據比較困難,所有理由都必須有證據支援,你的理由必須足以說服商標局。
一旦撤回,很多中小企業將難以反抗,能夠確定的證據很少,更難以說服正當理由。 許多商標辯護或投資都處於危險之中,我該怎麼辦? 、
1.注意保留使用證據。
例如,應保留銷售合同和銷售發票的原件,並在合同和發票中註明商標詳細資訊和具體產品。 或在工作日使用證據進行公證等。
2、對滿三年的商標重新申請註冊。
這種方法雖然在某種意義上是浪費的,但它更省時省力,而且是最安全的。 但不要忘記,申請人是一致的。
3、及時變更聯絡位址,並與**機構保持聯絡,確保能及時收到商標局的通知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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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有人提出撤銷商標三年的申請,商標權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在申請撤銷三年不使用之日前三年內。 如果商標需要每兩年使用一次,則需要保留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 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名稱、位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更正商標的,商標局應當撤銷該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成為准許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稱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登出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期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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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撤銷申請之前,可以在收到BAI商標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撤銷商標的請求
使用證據材料或不使用的理由。 上述使用證據材料包括商標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和允許他人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 根據《商標法》,以下情形是合理的。
1)不可抗力;
2)**政策限制;
3)破產清算;
(四)其他商標註冊人無法規範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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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連續三年撤銷註冊商標暫停使用申請的,建議商標註冊人在收到國家商標局的證明通知書後,委託專業商標**代理機構收集並提交有效證據。 一般來說,商標使用的證據主要集中在:(1)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和相關交易檔案(如標誌、產品說明書、說明書、銷售協議、票據等); (2)使用服務標誌的證據表述包括(服務場所裝飾、選單、海報、價目表、檔案、服務協議等); (三)廣告的表達形式包括廣播、電視、雜誌、報紙、廣告牌等廣告活動、展覽材料、主管部門批准檔案等。
商標註冊人提供的上述證據應當真實、有效、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已經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註冊人在提交證據時需要證明最近三年連續使用的證據,而之前的證據是無效的,即使提交了,也不會被國家商標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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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已經處於非活動狀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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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證據材料應當有申請商標的標誌。 否則,無法證明所申請商標的使用。
第。 2.證據材料應能向使用者展示所申請商標。一般而言,商標的使用人應為所申請商標的註冊人。 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的,也應當視為商標註冊人的使用,但應當明確反映商標註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關係。
第。 3、證據材料必須反映商標在已獲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
第。 4. 證據材料必須在規定的連續三年期限內製作,即自申請撤銷之日起三年內。 例如,如果撤出日期是2004年3月24日,則連續三年期為2001年3月24日至2004年3月23日。
這要求申請的商標必須是已獲准註冊三年的有效註冊商標。
第。 5.證據必須是原件或經過公證的副本。
以下材料是更常見的商標使用示例:
發票、合同(或協議)、廣告專案、包裝專案、產品檢驗報告、商標印刷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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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您可以嘗試申請撤銷,但如果商標的原所有者選擇再次申請,則原所有者的機會會更大。 再加上商標局審查員的人工審查,幾率波動很大。
註冊商標。 力諾智財權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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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提出商標撤銷申請三年的,商標權人提供的連鎖資料必須是在申請撤銷之日前三年內,且在申請撤銷之日後均為無效證據; 如果商標每兩年失效一次,則需要使用並保留證據。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局可以撤銷該註冊商標; 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登出註冊商標,商標局將在收到申請後,在一定期限內通知商標註冊人提供使用證明。
逾期未提供證書或者提供的證書無效的,撤銷註冊商標。 同時,商標是乙個專門的法律術語。 乙個品牌或乙個品牌的一部分,在經有關部門依法註冊後,被稱為“商標”。
商標受法律保護,註冊人擁有專有權。 在中國,“註冊商標”和“未註冊商標”是有區別的,註冊商標是在有關部門註冊後受法律保護的商標,而未註冊商標不受商標法保護。 商標是用於將乙個運營商的品牌或服務與另乙個運營商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的商標。
中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批准註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在內的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以上是律師關於如何處理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登出的建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需要提供在三年內未使用之日前三年內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包括在商品和廣告上使用該商標。 注意證據要有時間敏感性、可信性,真實用途在商品上但不反映時間的證據很難通過,有時間但不可信的收貨和送貨單很難通過。 最好有指定時間段的銷售發票或帶有刊登日期的報紙廣告,或者一些不有力的證據,以形成證據鏈以增加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