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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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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父母在不贈與時沒有確定只有一方屬於父母,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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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除確定只有一方屬於夫妻雙方的外,應當歸夫妻雙方所有。因此,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送給一方的禮物,那麼它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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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任何一方在婚姻期間收到的禮物都被視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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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而言,除另有規定外,父母婚後贈與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該財產是贈予配偶一方的,則父母贈與的財產屬於配偶一方,因此可以被視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這部分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未約定不動產、動產的共同所有權為股份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共有共有財產,但共有人有親屬關係等的除外。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取得的財產,應當單獨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或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夫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的對方知曉的,應當清償夫妻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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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的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具體如下:
1、父母明確表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的贈與。 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2.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標準如下: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項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4、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綜上所述,如果父母在結婚前為雙方出資購買了房屋,則該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向雙方表達了贈與。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分別或共同擁有,或部分單獨擁有,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3)遺囑、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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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捐贈的財產登記在另一方或夫妻雙方的名下。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贈與僅干擾自己子女防衛的父母一方的贈與,不動產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尚不清楚,或者如果未明確給予一方的子女,則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條 第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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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否屬於夫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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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的財產不一定屬於婚姻共同體。
《婚姻法》第18條規定,屬於個人財產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以及父母在婚後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的財產,即使主觀願望是子女之一, 一般對子女沒有明確說明,如果發生離婚糾紛,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一方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則不清楚。在實際受理案件中,如果沒有有利的證據證明該案件僅是給子女的,則一般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明確規定,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之一, 不動產應當認定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雙方父母購買的不動產的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可以按照父母雙方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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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所謂婚姻期間,是指從夫妻結婚到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之間的這段時間,在此期間夫妻取得的財產,除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或者收入,具體範圍為:1.工資、獎金,以及用工資、獎金購買的各種動產和不動產。 無論夫妻雙方的收入如何,無論他們是否有收入,都不影響他們對財產的共同所有權。
2.經營活動所得。 夫妻一方或雙方是否從事承包、租賃、股份或個人等經營活動,其生產經營活動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3.智財權收入。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均應從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等智財權所取得的相應經濟利益中歸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所有,不論權利人是一方還是夫妻雙方。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 無論繼承人或受贈人是一方還是夫妻雙方,繼承和贈與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約定的財產屬於一方,屬於繼承人或受贈人個人; 5、一方物業投資產生的收益。
6、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及破產和解賠償金。 8.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由夫妻雙方分擔的部分,如復員津貼和自營職業費,以軍人的名義支付給軍人。
綜上所述,如果父母一方在婚後給予子女不動產,且未明確規定屬於一方,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否則,它是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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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都差不多。
婚前收到的遺產和禮物是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必在另一方之間分享。
婚後收到的遺產和贈與,除另有規定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分割財產。 比如說,就更容易理解了:如果老人去世沒有留下遺囑,繼承的方式就是合法繼承,那麼繼承的遺產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老人留下遺囑,說明將有多少財產留給丈夫或妻子,那麼財產只屬於丈夫或妻子,離婚時無需在另一方之間分割。
送禮也是如此,如果送禮沒有說明或者送禮合同上說是送給夫妻的,那麼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送禮合同上寫著送給誰,那麼就是個人財產, 並且不會在離婚時給予另一方。
贈與與繼承的區別不在於財產是全部還是部分獲得,但如果只有乙個繼承人,遺產當然是全額。 事實上,贈與與繼承的區別在於,取得財產的方式不同,贈與在合同成立或交付時間生效,而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效,受贈人和繼承人的範圍不同。
這種說法是完全不正確的,父母的贈與不一定是共同財產,婚前贈與和婚後明文寫給個人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而是個人財產。 此外,繼承與公證不同,公證只能表明有效性高,不能擴大繼承範圍。 說白了,繼承只能由有繼承權的人繼承,如果在遺囑中說財產是給沒有繼承權的人的,這叫做遺贈,而不是繼承或贈與!!
這完全令人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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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你的房地產契約是怎麼寫的,如果是寫在兩個人的名下,那就是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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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產權登記的要點是歸雙方來源,適用的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視為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該不動產可以按照雙方父母各自出資的份額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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