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應注意什麼?

發布 三農 2024-03-0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土地使用權的產權人受制於土地使用證上登記的姓名是不合理的,因此在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後,需要趕緊到國土部門辦理土地使用證的轉讓事宜。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有關情況。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轉讓方實際享有的土地使用期限。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既轉讓了轉讓人的權利,又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義務轉移給受讓人。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自使用權轉讓登記後生效。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訂立後,轉讓人有義務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但轉讓人將土地轉讓給受讓人占有的不能生效。 由於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作為不動產權的變更,當事人必須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土地使用權只有在所有權轉讓登記後才能轉讓給受讓人。

    4、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其使用範圍內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的所有權也應當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5、土地使用權出讓後發生土地用途變更的,應當徵得原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費。

    6、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但自由受讓方除外。 受讓人應當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無論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受讓人均應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相關費用以及與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費用。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人對土地使用權的再轉讓,包括**、交換和贈與。 未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對土地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的,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

    第24條.

    地上建築物或者其他附屬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或者附屬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人轉讓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屬物所有權的,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相應轉讓,但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證書轉讓手續: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憑雙方身份證影印件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書, 戶籍簿、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明、村委會證明、村委會關於當前土地使用者的資格審查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乙個村民家庭只能擁有一塊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面積小,無法保證一戶人家有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採取措施,確保農村村民有地方居住,符合各省規定的標準。 自治區、直轄市。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礎農田,盡量利用村內原有的宅基地和空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方案、村規劃,應當對宅基地土地進行統籌規劃和合理安排,改善農村村民的生活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居住用地,由鄉(鎮)人民審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房,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家允許在城市定居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退出宅基地並有償,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振興和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 全國農村農莊改革管理工作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知識。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令第5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屬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 《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2007年12月30日令第40號)第三十九條規定,以轉讓、租賃國有土地、出資或者股權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為原國有土地用途土地權利轉讓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人對土地使用權的再轉讓,包括**、交換、贈與等。 受讓人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規定的權利義務,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轉讓。 受讓人欲改變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徵得轉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批准,按照本章有關規定簽訂新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費,辦理登記手續。

    轉讓人和原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在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前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1、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人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再轉讓的行為,包括**、交換、贈與等。 未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土地,且土地已使用,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規定的權利義務相應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屬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屬物的權屬的分割和轉讓,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准,依法辦理轉讓登記。 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屬於違法轉讓。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1應用。

    土地使用人應當填寫《土地登記變更申請表》,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 2.地籍調查的變化。

    專案根據土地使用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內容,進行實地調查,審查權屬,開展地籍重點組調查。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轉讓方同意,經土地管理部門、城市規劃部門同意,按照本章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 並完成註冊。轉讓人和原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調整土地使用權轉讓草案,然後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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