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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149條的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 可以由房屋業主共同提出繳納土地出讓費,應低於同型別土地出讓費,類似於成本價與市場價的差額。
續期**可能符合現行的下限準則**。
到期後續期補地價是有先例的。
深圳國際商業大廈是國內首例土地使用權續展案例。 由於該項目的歷史遺留,同一建築內有四種不同年份的房地產證書:20年、30年、40年和50年。 最早的20年產權早已過期,為此,首颱出台的《深圳房產到期續期條例》指出,房產到期後,業主需要繼續使用土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照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期限, 在約定期限範圍內的剩餘期限(國家規定的最長使用期限減去使用期限)內,繳納的地價金額為公布的基準地價的35%,並按約定期限一次性支付。
根據《條例》,國際商業大廈的產權通過繳納土地轉讓費進行續期,這也使得許多商住專案看到了續期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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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展。 如需續簽土地出讓合同的,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費,辦理登記手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人應當自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之日起60日內,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轉讓費。 逾期未全額付款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要求違約賠償。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人可以申請續展。 需要續期的,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完成登記。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常見糾紛表現。
1、因土地轉讓合同效力而產生的糾紛。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本身是有效還是無效的問題,不僅是糾紛頻發,導致糾紛和訴訟,而且合同有效性的糾紛也往往是轉讓合同履行糾紛的導火索。
2、因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而產生的糾紛。
根據《城鎮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主要有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等四種方式。 具體的轉讓方式,一直掌握在**土地管理部門手中。
3.因不正當競價(銷售)引起的糾紛。
利用競拍、拍賣、出售或掛牌方式徵集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不一定能解決所有問題,市場化也不是萬能藥。 特別是在我們實施市場經濟的初期,在市場化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公開招標方式存在漏洞。
4、因任意報廢、撤銷拍賣、吊銷許可證、未按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作為競買人或競買人,一般在競投或競買前,您需要支付不低於低額的競買或競買保證金,如在中標後或競買結束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正式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押金將被轉讓方沒收。 因此,投標人很少在交易後放棄投標或不簽訂正式合同的情況。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屆滿,土地使用人可以申請續展。 如需續簽土地出讓合同的,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費,辦理登記手續。 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到網站尋求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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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的續期需要支付費用。 土地使用證續期10年的規定包括:權利人可按現行地價水平提前一年申請續期,繳納土地出讓費,重新簽訂合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重新申請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土地使用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滿前一年內申請續展,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仿製期限延長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費。
《民法典》第359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 期滿後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土地上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只有使用權的普通房屋包括具有單元產權的使用權房屋和具有房屋管理辦公室產權的使用權房屋。 前者大多按照過去的政策,將原產權單位以福利住房的形式分配給職工居住使用。 因此,對於具有單位產權的使用權房屋,買方應徵求原產權單位的意見。 >>>More
您購買的房屋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獲得買賣雙方的一致同意,買賣雙方必須在當地國土資源部大廳前台工作人員面前簽字質押, 通常四個人,如果這兩對中有離婚的寡婦,就要出具相關證明,這樣就比較麻煩了。 >>>More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式如下:1、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2、提交相應材料; 3、審核材料; 4、符合登記條件,登記並頒發土地使用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