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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登出登記新規定如下:
符合簡化登出要求的企業,只需在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平台上公示未開辦業務或無債權債務的情況,公示後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 登記機關通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平台公示10天,並提供3份材料,市場監管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20天左右即可完成登出,節省2 3時間。
哪些企業需要遵守簡化的登出程式:
(一)取得營業執照後未開展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未開業企業),申請登出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完成債權債務清算的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人企業法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無債權債權企業)。
2)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者宣告破產的,相關企業清算集團或者企業管理人可以向強制清算人或者破產人原登記機關申請立即登出登記,並作出法院關於終止強制清算程式的裁定或者關於終止破產程式的裁定。
哪些企業不能輕易登出:
(一)參與執行國家規定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被列入經營異常企業名單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雖然《指導意見》沒有明確規定,在申請簡易登出公告時被列入經營異常經營名單或嚴重違規失信企業名單的企業,但技術方案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檔案的解釋明確了企業在被移出異常名單後仍可申請簡易登出)。
(三)有凍結、質押、抵押動產股權(投資權益)情形的;
(四)有被調查或者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五)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登出登記的;
6) 簡易取消程式已終止;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決定規定登出登記前須經批准的;
(八)其他不符合企業簡易登出條件的企業;
企業簡易登出所需材料:
1) 申請表格
2) 指定代理人或共同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
3)全體投資者承諾書(已完成強制清算的企業的裁決應提交法院終止強制清算程式,破產程式已終止的企業的裁決應提交法院終止破產程式)。
4)營業執照原件及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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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的合併、分立應當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進行,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協議,妥善處理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係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
集體企業合併、分立前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申請解散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二)已被依法撤銷的;
(三)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原因。
集體企業終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變現其財產。 企業財產按照下列程式進行清算:
(一)清算工作所需費用;
(二)拖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
c) 欠稅;
(四) 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貸款和其他債務。
同一順序的還款要求不足以清償的,應當按比例分配。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財產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企業以外的國家、單位和個人以及企業職工個人投資參股的,按照投資額佔企業總資產的比例,從企業剩餘財產中按同比例償還;
(二)其餘財產由企業上級管理機構用作企業職工失業、養老、就業安置、職業培訓等費用,並指定用於特殊用途,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終止時,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出登記程式並公告。 第三章 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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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社會生計 >> 法律.
分析:位於中國境內的集體企業、合資企業、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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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集體企業申請破產的條件是被列入兼併、破產、困境企業名單,債權人或債務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終止:
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申請解散的,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依法撤銷; 依法宣告破產; 其他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企業不能繼續經營,申請解散的,應當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二)已被依法撤銷的;
(三)依法宣告破產;
4)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終止時,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出登記程式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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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集體企業破產財產按照下列步驟進行清算:1、股東會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3、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在6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集團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組應當登記債權。
4、清算小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5、清算小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6、公司清算後,清算組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並宣布公司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一百九十條 公司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公司登出的完整流程如下:
1.在報紙上發表。 在公司清算期間,可以在報紙上刊登,需要在當地工商局批准的報紙上刊登,國內企業只需刊登一次報紙,外資企業只需刊登三次報紙。 最好選擇**進行宣傳,取消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 >>>More
一是企業不能清償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法院受理案件後,將指定管理人並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宣布未知債權人的通知。 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宣告債權的期限,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債務人自法院作出重整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經債權人會議批准並經法院批准後正式進入重整計畫的執行程式。 最後,如果重組方案的執行期屆滿,債務人完成執行,公司恢復到良好狀態,則重整程式完成,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More
企業破產後,企業員工該何去何從,能獲得哪些權益?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但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法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勞動者的平均工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