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企業破產重整程式,企業破產重整程式

發布 社會 2024-03-21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一是企業不能清償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債權人、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資者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其次,法院受理案件後,將指定管理人並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宣布未知債權人的通知。 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宣告債權的期限,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第三,債務人自法院作出重整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經債權人會議批准並經法院批准後正式進入重整計畫的執行程式。 最後,如果重組方案的執行期屆滿,債務人完成執行,公司恢復到良好狀態,則重整程式完成,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裁定終止重整計畫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付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債務人或者出資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破產申請是基於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法院提出的破產申請; 2.法院裁定受理案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並宣告企業破產,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式; 3.

    設立清算集團企業進入破產程式後,人民法院應當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設立清算集團; 等一會。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重整程式如下:

    1、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2、法院受理案件後指定財產管理人;

    (三)以通知、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

    4、制定並批准債務人重整計畫草案;

    (五)重整程式啟動,債務人執行重整計畫;

    六、實施完成後,企業恢復正常經營。 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畫的,權利人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和其他當事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前,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債務人或者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申請重整,啟動重整程式。 法院審查重組申請。

    法院指定一名管理人。 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並向未知債權人宣布通知。 債權人向管理人宣告債權人的權利。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自債權宣告有效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 進入重整期後,經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其財產和經營事務,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經營事務移交給債務人。 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畫草案。

    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畫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 重組計畫草案通過後,債務人負責重整計畫的實施。 如果重組計畫的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完成執行,公司恢復到良好狀態,則重整程式完成,公司恢復正常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十條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重整。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資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第七十三條 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經營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經營事務移交給債務人,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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