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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過去工人退休時實際服務年限的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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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如果當時企業解散了,員工安置不合理,還是有這個問題的。
您好,如果當時企業解散了,員工安置不合理,還是有這個問題的。
解散30多年,解散30多年。
已經解散了30多年,面對拆除橋梁和凳子搬遷,**制定了安置計畫。
哦,已經30多年了,有點長。
這個補償政策是國家制定的,不遵守就是不合理的。
如果您對本補償政策有任何異議,可以聯絡當地領導協商。
跟當地領導談判也沒用,我想問問他現在搞鬧事行業的企業的安置計畫,應該準備澄清一下,在企業剛剛結案的那段時間裡,或者剛剛解散的時候,有什麼法律依據, 還是說現在已經30多年了,有什麼法律依據能夠一句話把這個計畫拿出來。
等一下,我會把它發給你。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各地慣例,員工安置的主要方式有:一是提前退休; 二是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僱;三是領取經濟補償金並加入失業保險,四是利用有效的資產重組和倒閉破產企業安置:五是由當地社群或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安置
六、其他企業招聘或者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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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檔案持有人是按照您在單位工作年度的出發前限額計算的,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半年以下的工資半個月。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按勞動者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費率支付,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 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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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們很高興為您解答:公司解散後,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員工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
4.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運輸工人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希望我的對你有幫助! 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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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權解雇員工,這是公司的權利。 但是,如果公司解雇員工,也必須向員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一般來說,在嘈雜出行的情況下,補償是n倍,取決於公司的老闆。 抬起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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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這種情況下,沒有必要處於劣勢,僱傭已經安置,而且確實是封閉和飢餓的業務量下降,這不需要補償,如果員工自行離開,他可以完全免除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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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檢視《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處理勞動關係。 如因公司原因終止或終止勞務仿合同,一般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違反法律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可以聘請當地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依法依規經營,避免因經營不當導致法律滾滾滑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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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賠償是需要的,因為工作地點發生了變化,實際上勞動合同的要點發生了變化,所以如果公司以這種方式處置員工,就需要賠償,賠償金額可以坐下來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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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距離比較合理,就應該把員工埋在心裡,如果不能達成共識,也應該得到補償。 年度遣散費按員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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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要看勞動合同上是否標明了工作地點和總公司所在市區的位址。
如果合同中寫有工作地點為縣級分公司所在地,可以不加掩飾地撤走總公司,這樣違約的就是公司,員工不需要賠償。 如果工作地點只寫在所在城市,總公司也符合要求,就不能去,因為公司已經按照合同安排了分公司的員工,所以辭職不需要補償。
如果支付了補償金,則不少於服務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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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員工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獲得經濟補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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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政策問題,前景無望,領導準備取消乙個縣級分支機構”,該公司的業務已經減少。 還建議允許縣級職工到市改造棚區總公司上班“,這是對變更勞動合同的寬大規定,職工有權拒絕。
勞動合同因此解除的,公司應當按照員工提供的服務年限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不到六個月的工資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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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有部分員工上班不方便,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年支付春季月薪,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補償半年以下半個月工資,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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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被撤銷,你和公司的勞動關係就結束了,公司也無法和你協商,你可以選擇不去總公司上班,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標準是一年乙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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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涉及僱傭合同是由一定數量的人偽造的工作環境。 如非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原因,且雙方未達成協議的,公司需向沈遂手支付經濟賠償金,雙方終止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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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獨立經營範圍歸本公司所有。 如有必要,可以解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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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公司如何安排和分配,員工可以接受,然後按照公司的安排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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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前解散員工,員工損失的補償一般為兩個月的工資,如果公司在公司,每年賠償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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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解雇的員工需要得到補償。 做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做十年,支付十個月的工資。 這是合法的。 我們也知道,這對老闆來說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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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些員工不願意去城市總部工作。 然後買斷他們的資歷。 一般按照當地勞動合同要求的賠償標準辦理。 通常,全年為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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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是由員工造成的,則要求員工支付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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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員工的服務年限和員工襪子的工資,工作一年的報酬為乙個月,在計算工作時,半年以上按一年工作時間計算,半年以下按半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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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解散時,員工會得到補償。 和工資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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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工作地點的變化,員工需要獲得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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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會隨意處置員工。
需要脊柱猜測是有正當理由的。
還有什麼紀律是針對櫻花型別的。
它不能隨意解散。
你仍然需要做你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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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雇主已依法宣布破產; 用人單位被吊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遇到這種情況,有必要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對員工進行賠償。 這對員工來說也很重要,公司倒閉解散後,要做好善後處理,包括對正手員工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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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勞動者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勞動者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工資的,經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計算,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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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集體企業(後來改制為民營企業)應該給你岳父繳納社保。 企業解雇原因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如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企業應該給你岳父的經濟補償。 遣散費的計算公式是解雇前一年的平均月薪*實際服務年數。
PS: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岳父在公司工作期間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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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件的,只能申請城鎮居民最低生活補貼。 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民**負責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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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後,員工與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員工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應當解除: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 在什麼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4、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如何操作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操作方法:1、勞動合同期滿; 2、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4、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 5、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同意勞動者解除勞動喪葬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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