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如何劃分的,標準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2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開展民事行為能力,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年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當認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具有有限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應當由其法人**進行,或者經其法人**同意。

    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人**人**民事行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包括:18歲以上的成年人; 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以勞動收入為主要謀生來源的,應當認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不受他人意志的約束。

    2.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包括:10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無法完全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

    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應當由其法定**進行,或者經其法定**同意。 否則,其實施的民事活動無效。

    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包括: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無法識別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

    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獨立開展民事活動,必須對民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否則,其實施的民事活動無效。 但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饋贈或者報酬是有效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年滿十八周歲的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十八周歲但已滿十六周歲,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也屬於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人。

    10周歲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指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未滿 10 歲的人是無行為能力的。

    對於精神病患者,根據其精神狀況、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部分行為能力,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並設有制度供利害關係人申請精神病患者行為能力宣告。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人或者經其法定**人同意、追認實施; 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粹有利於或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承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指定的**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認清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認清自身行為的成年人為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指定的**人**或者經其法定指定的**人同意和追溯同意; 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地實施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或心理健康狀況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認認或者不能完全認清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人民法院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該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康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已恢復為具有有限行為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聯、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自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三種。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有固定勞動收入的未成年人,即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計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因缺乏行為能力而被否定。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的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應當由其法人或者經其法人同意和認可; 但是,他們可以獨立實施純粹有利於或適合其年齡和智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未滿8周歲的兒童和精神病患者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現階段自然人不具備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能力,即使純粹是營利行為,也是無效的,需要監護人同意或事後承認;

    二是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即年滿八周歲但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該階段,自然人可以獨立行使與其智力水平相符的民事法律行為(購買生活用品),超出合理範圍的民事法律行為還需要監護人的同意或者認可;

    那。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或者年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以自身勞動收入為主要謀生的自然人,本階段自然人具有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 屬於自己責任範圍。

    1. 監護人的替代責任。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不法行為負有責任的理論依據和正當性是,他可以以最低的成本控制被監護人對第三者的危險,並充分保護被害人。 在嚴格意義上的替代責任中,應首先確定被監護人的責任,然後再轉移給監護人。 從責任構成的角度來看,如果被監護人有能力承擔責任,他或她必須首先承擔責任。

    在中國,法律上沒有“責任能力”的概念,也不存在責任推卸的問題。 因此,中國法律中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責任是廣義的轉承責任,而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轉承責任。 在具體承擔責任方面,大多數國家規定(或法律或先例)監護人和被監護人負有連帶責任(無行為能力者除外)。

    如果其他責任人無力支付賠償金,而無行為能力人有財產和其他經濟行為能力,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追究其責任。

    2.保護胎兒的特殊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如果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將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6條涉及保護胎兒利益,如繼承和接受贈與,胎兒應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則從一開始就不存在其公民權利的能力。

    第一百一十五五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則保留份額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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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我很高興為您解答,人、動物、植物和自然之間的關係是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約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