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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房屋產權管理與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日期以結婚登記日期和房屋財產登記日期(即房產證上的日期)為準。
LZ沒有說明婚姻登記和地契現在是否到位。
不過,根據我的推測,如果你是5月份結婚的話,現在應該已經發了結婚證,既然LZ問了,那麼房產證應該就不應該處理了。
如上所述,無論購房發票或產權證上的名字如何,也無論每一方對財產出資多少(即使一方不出資),該財產都被視為您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是一人的一半。
至於公積金是否提取,則要看房產借出的名稱。 因為一般情況下,公積金只能在貸款買房時提取,不能挪作他用。
如果抵押品是一方先前償還的,另一方的公積金在婚後不能提取;
如果房屋已經全額支付,那麼雙方的公積金就不能提取,因為購房已經結束;
如果只有一方是還款人,那麼現在你可以帶著身份證、房產證等相關證明去房子所在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貸款變更手續,並加對方作為房產貸款還款,這樣夫妻倆就可以用公積金一起還款了;
如果LZ提到的“提現”不是用來買房還貸,而是取出現金用於其他消費目的,那麼一般是不可能的。
為什麼說“平均”? 也就是說,它仍然沒關係。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經出台了一些比較人性化的規定,即如果有裝扮或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可以憑相關證明以現金方式提取個人賬戶中的公積金。
其實各地公積金管理規定有很多不同,我建議最好去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詳細諮詢相關政策。
但是,財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是毋庸置疑的,全國各地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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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的正式發票是以我的名義寫的。 “還沒有地契? 將來,地契可以寫上夫妻雙方的名字,只要你同意。 寫兩個人的名字是夫妻雙方的財產。 無論住房公共**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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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將您的名字新增到財產所有權契約中,則該房屋屬於你們雙方。
現在買房是婆婆結婚的必要條件,為了婚姻的和諧和婆婆的滿意,婚前在房產證上登記兩個人的名字是最好的選擇。 這樣一來,雙方在以後的財產分割上都得到了保障,婚姻是關於信任和安全感的,只要雙方都給對方足夠的信任和安全感,那麼婚姻的保質期就會無限期延長,如果真正的孝順不能繼續下去,也可以給自己留一條退路, 您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得到保障。
2、根據新婚姻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或拆遷後新購置的房產:
1、如果當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的名字,一般情況下,**拿到的價格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是他的個人財產。 但是,如果您有證據證明您在購買房屋時也出資,則房產的收益將根據購買時出資的金額在您和您之間分配。 由於房子是全額支付的,因此不存在償還貸款的問題。
2、如果產權證上加了你的名字,是聯名房產,用**或拆遷的價格買的第二套房也是聯名房產。
3.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的父母購買的房屋:
明確婚後,父母一方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從《婚姻法解釋(三)》公眾諮詢的反饋來看,作為出資人的男女父母都表達了對子女離婚導致家庭資產損失的擔憂。
在實踐中,父母往往把所有的積蓄都投入到為子女結婚買房上,一般不與子女簽訂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勢必違背父母為子女買房的初衷和意願, 事實上,這也侵犯了為購買房屋做出貢獻的父母的利益。
因此,如果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的父母和子女名下,則將其視為父母僅贈予子女的禮物更為合理,大多數人在反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種處理考慮到了我國國情和社會常識, 有利於爭議的解決。如果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則按照父母雙方出資份額共同所有,更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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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婚前一方租房,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宜春河坊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不能就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的價值和權屬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如果雙方主張房屋的所有權,並同意通過競標獲得房屋,則應允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根據市場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如果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則根據雙方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和收益,如果雙方對離婚時尚未獲得所有權或全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爭議,協商失敗, 人民法院不應當對房屋的歸屬作出判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當事人對房屋的使用作出判斷。當事人按照規定充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發生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在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則該出資應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給雙方。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無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非當代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都受到法律保護。 判斷是否為婚前財產的關鍵是該財產是在婚前獲得的。
如果財產是在婚前獲得的,即使該財產在婚後實際占有,該財產在婚前也是個人財產。 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接受了繼承權,婚後分割了遺產,雖然繼承權實際上是在婚後獲得的,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獲得,因此應當認定為婚前一方的財產。 此外,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以雙方協議的方式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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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合同,用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申請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則該不動產可以在離婚時認定為不動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 貸款中尚未償還的部分,應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一方擁有的不動產贈與另一方,一方在轉讓不動產權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責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除非公證已經完成。父母一方婚後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人子女名下,可以視為贈與其中一方子女,不動產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父母雙方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是父母雙方按照出資份額共同擁有的,但有證據證明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8條.
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請求賠償,另一方應給予賠償。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婚姻購買,無論產權證的記錄如何,一般都被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以父母的名義記錄,並且他們共同生活,並且每個成員都貢獻了相應的份額,則可以將其視為家庭的共同財產,如果沒有相應份額的證據,則可以將其視為父母的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