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職人員被行政拘留,他或她可以被開除公職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4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被行政拘留的公職人員會留下犯罪記錄,但一般不會被開除公職。 行政拘留不是對刑事犯罪的刑事處罰,除情節較重外,一般不給予開除公職的處分。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不構成刑事犯罪,除情節嚴重外,一般不予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其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對公職人員的行政拘留是不一樣的,胡慶定將被免去公職。 但是,可能會發出警告; 缺點; 重大記過; 降級; 解雇和其他制裁。 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期限為:

    a) 警告,6 個月;(2)記過處分,12個月; (三)記大記過18個月的;(四)降級、開除,處以24個月。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懲戒條例》(2007年)。

    第二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有規定的,依照本法、行政法規、決定的規定執行;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決定對行政機關前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規定,但沒有規定處分幅度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關於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規章可以補充本條例第三章未規定的違法違紀規定,並相應加以處罰。 除監察機關、人事部門外,其他制定處分細則的部門應當與監察機關、人事部門共同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和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行政拘留不是刑事犯罪,除情節嚴重外,一般不得開除公職。 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公職人員被停薪金、休養,生活費按原基本工資的75%計算,不計入服務年限。

    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採取的懲戒措施。

    1.行政拘留(公安拘留)的含義。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和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在看守所進行的,而不是在看守所進行的。

    行政拘留的裁判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時限一般在10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

    行政拘留決定宣布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按照規定找到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1.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不同。 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 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暫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2.司法拘留與司法拘留不同。 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實施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對公職人員的行政拘留並不一定要求開除公職。 (一)警告; (2)銘記磨難,收尾往事; (三)降低職務級別或者撤職的; (4)驅逐出境。 其中,對行政機關聘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以脫盲衫或分工處罰。

    《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一)連續兩年被認定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屬機關人員調整、裁撤、合併、裁減而需要調整工作的,拒不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後沒有變化,致使不宜繼續在機關工作,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外出、無正當理由未限期返回,或者一年內超過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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