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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員未能按照正常的辭職程式辭職,如果雇員因雇員辭職給雇主造成一定損失,雇主可以要求雇員支付一定的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乙個月以內的辭職申請:
如果雇員辭職,他或她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向公司郵寄強制辭職信。
要求雇主支付遣散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內容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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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員工在提交辭呈後不到乙個月就離職的最重要後果是:
雇主可以要求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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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以下情況可在離職後不到乙個月內離開:
雇主與雇員達成協議; 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迫從事危險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被判處勞動刑罰的,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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