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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拘留物件是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主動犯罪人是正在犯罪的人,主要嫌疑人是有證據證明他涉嫌犯有重大犯罪的人。
2.法定緊急情形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提前羈押在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目擊現場的人指認犯罪的; (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我認為,你父親的情況不符合刑事拘留的兩個條件,公安機關對你父親的刑事拘留違反了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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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你父親被技術監督局扣留了人、車、貨,不知道為什麼,如果是因為觸犯了我國法律(比如打假、偷稅等),那麼還是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 而且在案件移交法院之前,家屬是不允許探視的,你要趕緊去當地公安局了解情況,如果對方說是犯罪,那就趕緊找律師,如果只是一般的違法行為,那就交罰款,你應該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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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犯刑法並不一定是犯罪。 《刑法典》規定,如果一項行為客觀上造成損害,但不是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而是由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的,則該行為不構成犯罪。 刑法第三條:法律明確規定屬於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判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判刑。
第十五條 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由於過失而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輕信本來可以避免,造成這種結果的,屬於過失罪。 只有犯有過失罪的人,如果法律有規定,才應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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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一定,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達到刑法規定的嚴重情節,才能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 它不被視為犯罪;(二)起訴時效已屆滿的; (三)特赦令免予刑事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指控或者撤銷指控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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