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士官結婚沒有特殊年齡,只要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標準結婚年齡就足夠了。 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為22歲,女性為20歲。 軍方提倡和鼓勵晚婚。 男兵與25歲至23歲之間首次考慮晚婚。 ”
只有結婚到了一定的年齡,才能有適宜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履行夫妻的義務,承擔起家庭和社會責任。 因此,雖然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和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能成為婚姻合法關係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
軍人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孩22歲,女孩20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暫行規定》第三條:
一、軍人的結婚年齡原則上按照《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
但是,軍隊的幹部、士兵和工人要積極響應黨和政府的晚婚號召,不要過早談戀愛、過早結婚。
2、軍隊幹部選擇的配偶必須符合軍隊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幹部談戀愛後,應主動向黨組織報告,由軍黨組織和政治機關對幹部的戀愛物件進行必要的政治檢查。 在學習期間,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允許學生結婚。
3.不允許士兵在單位內或車站內尋找目標。
原則上不允許志願者在部隊內或駐地內尋找目標,但個別孤兒和在家鄉尋找目標有實際困難且因公致殘的人員,在單位內或駐地內提出尋找目標時,可以作為特殊情況處理。
由軍隊(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查批准。 士兵在未服完現役時不得結婚。 延長服役時間的士兵和志願者,如果願意結婚,可以被允許返回家鄉結婚。
已復員延長服役的士兵,如果已婚,應盡量給予復員前結婚。
四、現役軍人不得與外國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門的人結婚。
漢族軍人要求與非漢族少數民族公民通婚的,一般應勸說雙方放棄通婚; 如果雙方態度堅決,並得到其中一位少數民族父母的同意,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的婚姻習俗,也可以允許結婚。
-
士官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25歲,女性23歲。 在軍隊中,晚婚制度比較提倡,如果男女軍人處於晚婚狀態,那麼除了享受國家法定的3天婚假外,還可以增加7天的晚婚假。
1.關於武裝部隊士官結婚年齡的規定。
軍方提倡和鼓勵晚婚,男兵25歲,女兵23歲以上初婚,視為晚婚。具體激勵措施為:如果雙方晚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3天婚假外,額外享受7天晚婚假。 在獎勵假期間,支付工資。
2.關於軍隊士官結婚的其他規定。
軍隊中士官的婚姻有乙個相對嚴格的規定體系。
1. 一般規定。
現役軍人辦理婚姻關係,應當模範遵守《婚姻法》,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未婚同居或者婚外發生性關係。
1)軍官,文職幹部。
現役軍人應當慎重選擇戀愛物件,軍官、文職幹部確認戀愛關係後,應當主動向所屬單位黨組織報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對其戀愛物件進行政治審查。
2)應徵入伍者,士官,學員。
應徵入伍者不得在軍隊或駐地內尋找伴侶,也不得在現役期間結婚;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單位駐地或單位內部找伴結婚; 軍校和學員在學習期間不得結婚;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單位駐地或單位內部找伴結婚; 軍事院校和學員在校期間不得結婚。
-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與普通人相比,軍人的結婚年齡沒有特別的規定。 軍方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但對軍人婚姻有一些特殊規定,這實際上限制了軍人結婚物件的選擇,客觀上會造成軍人結婚年齡的推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7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單位駐地或單位內部找伴結婚; 對孤兒、殘疾人、三十歲以上的士官個人,返鄉找目標有確要困難的,要求在部隊駐紮地找目標的,由本單位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嚴格管控批准; 在國家指定的邊境縣(市)、沙漠地區和邊遠地區三類中確定,並由總部確定。
在島島部隊一、二等部隊服役的中級以上士官個人,親自提出在部隊駐地尋找夥伴的,必須符合當地的民族政策,並須經團級以上部隊政治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協商同意, 經本單位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方可在部隊駐地找伴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條關於士官結婚若干問題的規定:
1、士官原則上不得在單位內或單位內找伴結婚。
二、孤兒、殘疾人、三十歲以上的士官個人,返鄉找目標有確要困難的,要求在部隊駐紮地找目標的,由部隊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嚴格管控批准。
3、由國家指定的邊境縣(市)、沙漠地區、邊遠地區三類地區和總部確定。
在島島部隊一、二等部隊服役的中級以上士官個人,親自提出在部隊駐地尋找夥伴的,必須符合當地的民族政策,並須經團級以上部隊政治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協商同意, 經本單位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方可在部隊駐地找伴結婚。
-
法律分析:1、士官原則上不准在單位駐地或單位內部找伴結婚; 二、孤兒、殘疾人、三十歲以上的士官個人,返鄉找目標有確要困難的,要求在部隊駐紮地找目標的,由部隊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嚴格管控批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單位駐地或單位內部找伴結婚; 對孤兒、殘疾人、三十歲以上的士官個人,返鄉找目標有確要困難的,要求在部隊駐紮地找目標的,由本單位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嚴格管控批准; 在國家指定的邊境縣(市)、沙漠地區和邊遠地區三類中確定,並由總部確定。
在島島部隊一、二等部隊服役的中級以上士官個人,親自提出在部隊駐地尋找夥伴的,必須符合當地的民族政策,並須經團級以上部隊政治機關和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協商同意, 經本單位師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簽訂轉業軍人就地安置協議,方可在部隊駐地找伴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
士官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25歲,女性23歲。 在軍隊中,晚婚制度比較提倡,如果男女軍人處於晚婚狀態,那麼除了享受國家法定的3天婚假外,還可以加收7天的晚婚假。
-
對士官的結婚年齡有特殊規定,遵循《民法典》規定的結婚年齡標準就足夠了。 男性的法定結婚年齡為22歲,女性為20歲。 軍方提倡和鼓勵晚婚。
年滿25周歲的男兵和年滿23周歲的女兵初婚或晚婚。
《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士是連隊的待遇,四等軍士長是營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 第二節 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條 退役軍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役滿十二年; (二)平時獲二等以上功績獎或者戰時服現役三等功績獎的;(三)因戰爭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者; (4)他們是殉道者的子女。 >>>More
未領取結婚證的子女也可以登記為子女的,屬於未婚子女,按政策徵收社會撫養費。 全額繳納社會贍養費後,孩子可以憑相關證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生育證、社會贍養費代收發票等)進行登記,然後出具計畫生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