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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丈夫和妻子在家庭中享有平等地位。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干涉另一方。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第二十條 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的,需要贍養費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贍養費。 第二十一條 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 子女有義務贍養父母。
如果父母未能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 費用權利。
禁止嬰兒溺水、遺棄嬰兒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或者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夫妻雙方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父母和子女有權相互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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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2)夫妻雙方均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限制或干涉另一方; (3)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畫生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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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55條至第1061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人身權利。
(二)夫妻雙方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
(三)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平等;
4)夫妻雙方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5.夫妻在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這些義務包括:(1)夫妻雙方負有共同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2)夫妻雙方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b. 婚姻財產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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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權利:(一)夫妻享有平等所有權和平等處置家庭共同財產的權利; 2、夫妻雙方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3、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 4.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需要贍養費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贍養費,如果另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6條 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名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7條: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干涉另一方的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9條: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
需要贍養費的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贍養費,如果另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1條 夫妻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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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是平等的。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被視為共同擁有和喪失。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份額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擁有、使用、受益和處置的平等權利。
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的重要權力之一,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民法典》第1062條明確規定:“夫妻享有平等的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 具體內容包括:
1)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享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二)夫妻雙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對共同財產的處置作出重要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作出重大處分決定的,另一方有權否定處分的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圖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無知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丈夫和妻子在共同財產方面也負有一定的義務。 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財產支付,如果出現不足,則由配偶一方或妻子的個人財產支付。 夫妻雙方因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債務,應當以共同財產清償; 不足的,個人財產應承擔連帶責任。
1、如何解決夫妻共同財產未經授權轉讓的問題。
一、處理未經許可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措施: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一方擅自轉讓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可以不分割或少分割。
3)離婚後,如果發現一方在離婚前擅自轉讓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您尚未提起訴訟或已提出離婚,並且發現對方已經轉移了財產,您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具體說來:
1)情況緊急的,未轉讓財產的當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在受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立即執行。此時,重要的是在採取保全措施後15天內不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
2)如果擔保財產需要提交訴前保全,而沒有提供擔保的,法院將駁回財產保全申請,這也將為對方轉讓財產創造機會和機會。
3)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已經轉讓了離婚的財產,否則財產保全申請不準確,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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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和妻子在處置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自行決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對共同財產處分作出重要決定的,須徵得夫妻雙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當事人擅自處分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認定該處分無效,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該處分是夫妻雙方共同意願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無知為由反對該善意的第三人。
1. 房地產過戶代理費是多少?
夫妻一方名下的車輛未經許可不得出售,未經另一方同意處分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宣告處分無效。 夫妻雙方在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夫妻一方謹慎處分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否認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未參與處分為由否認處分的法律效力。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處分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宣告該處分無效,但不得用於對付善意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配偶一方的行為是未經授權的處分, 處置是有效的。一方因擅自處分其配偶而給配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一方因擅自處分而產生的債務,應由該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2. 配偶一方可以賣掉房子嗎?
如果房屋是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單方面出售房屋,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得擅自出售房屋,只有在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出售房屋。 丈夫、妻子對夫妻共同遲交財產的處分作出重要決定的,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贍養的義務,贍養費是指夫妻在生活中相互贍養、相互扶養的法律責任,贍養義務體現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共同承擔日常生活費用, 當一方病重時,另一方需要盡最大努力照顧。
夫妻之間的爭吵是正常的,重要的是要明確爭吵的兩個人已經吵架,最終的解決方案已經解決。 如果是一些小事或者是女性(男朋友)朋友的任性造成的,其實也不要太介意,可以把它當成生活的調味品。 但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得太頻繁,我認為還是有必要考慮兩個人未來的命運。 >>>More
我個人的看法是,之前的花月,之前的戀情,都不是同居,開始戀愛更多的是追求形式,談戀愛、結婚後,尤其是有了孩子,徐的缺點有點明顯。 比如男人的懶惰和不乾淨,比如女人的嘮叨,女人開始抱怨男人不體貼,男人也抱怨女人不再溫柔。 這只是一件小事,隨著時間的流逝而積累,積聚成大仇。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