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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定義乙個人的行為是否合理的條款。 乙個人在被定罪之前不能被稱為壞人。
乙個公民是通過法律程式來判斷的,他是壞人還是“壞人”,只是基於人民眼光的片面結論。 沒有這個程式,那麼任何被懷疑的人都只能是犯罪嫌疑人,當然也要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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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所謂“壞人”辯護最根本的原因是,所謂的“壞人”也是人,人人生而平等,被逮捕後,很多權利受到限制,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剝奪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 他們被關在看守所,仍然享有辯護權、辯護權、控告權等。 每個人都有辯護的權利,只要是委託人,律師就應該為他辯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行輕微或者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或者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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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壞人辯護的原因: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只要是當事人,律師就應該為他們辯護。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犯罪輕微或者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以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無罪、輕罪或者減刑、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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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是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辯護權是一項基本人權。 任何人未經法院審判不得被判有罪,因此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無罪的,為犯罪嫌疑人辯護是為了防止不公正、虛假和錯誤判決的案件的發生; 另一方面,尊重生命權。 此外,《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未成年人、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不能完全認清自身行為的成年騷擾者,申請法律援助的死刑複核案件被告人,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 公檢院、檢察院、司法機關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可以看出,從法律角度來看,中國允許甚至支援律師為犯罪者辯護。
法律依據]《憲法》第130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審理不實侵犯罪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被告有權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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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僅追求實質正義,而且追求程式正義,當兩者之間存在價值衝突時,法律優先考慮程式正義。 因此,律師“壞人”案件的正面數量,不僅保證了“壞人”權利的實現,而且監督了濫用公權(如刑訊逼供等),保證了程式公正,從而促進了法治建設。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
所謂辯護權,就是指導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就被指控或者被追究的犯罪事實,從事實、證據、法律、刑罰等方面進行辯護、反駁、反證,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託一人或二人作為辯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本章關於迴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員、早期搜查人員和鑑定員。 辯護人、訴訟當事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請求迴避或者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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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師為壞人辯護的原因:每個人都有辯護的權利,只要是當事人,律師就應該為他們辯護;
(二)辯護律師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犯罪輕微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7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宜之計和其他合法權益;
從程式上講,未經法庭聽證和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被定罪。 也就是說,在司法機關宣判有罪之前,“壞人”只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同時,無論他們是否是壞人,他們的權利,包括防衛權,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因為招聘單位首先看的是學歷,所以要對應聘者的閱讀過程和自己的知識有乙個初步的了解,這通之後,再看應聘者的工作經驗和工作能力,但是你不應該有任何學歷,你會這麼問,所以如果你有工作經驗, 面試時要提及你的工作經驗、個人專長和個人能力,但不要誇大其詞,要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