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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海運承運人責任是指承運人違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對承運人所運載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所承擔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八十一條 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書面通知承運人的,該交付應視為承運人按照運輸單證交付貨物、貨物完好無損的初步證據。
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明顯的,收貨人自貨物交付次日起連續七日內,自貨櫃貨物交付次日起連續十五日內未提交書面登出通知的,適用前款規定。
如果收貨人在交貨時已與承運人對貨物進行了聯合檢查或檢查,則無需就已確定的滅失或損壞提交書面通知。
第八十二條 承運人自貨物交付收貨人次日起連續60日內未收到收貨人關於貨物遲延交付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書面通知的,概括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三條 收貨人在收貨人在目的港提貨前或者承運人在目的港提貨前,可以要求檢驗機構對貨物狀況進行檢驗; 請求檢驗的一方應支付檢驗費用,但有權向貨物損失的責任方追償。
第八十四條 承運人與收貨人應當為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檢查相互提供合理便利。
第八十五條 貨物由實際承運人交付的,收貨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向實際承運人提交的書面通知,與向承運人提交的書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向承運人發出的書面通知與向實際承運人發出的書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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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51條。
責任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1) 船長、船員、引航員或承運人的其他僕人在船舶操作或管理中的疏忽:
b) 火災,除非由承運人的過失引起;
3)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不可抗力、危險或事故;
4)戰爭或武裝衝突;
5)**或主管當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 罷工、停工或限制勞動;
(七)在海上營救或試圖營救人的生命、財產;
8)託運人、貨主或其**人的行為;
9)貨物的天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貨物包裝不良或缺少或標記不清晰;
11)船舶經仔細處理後未發現的潛在缺陷;
12)其他非承運人或其雇員或人員過錯的原因。
承運人依照前款規定免除責任的,除第(2)項規定的理由外,承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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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國海商法,承運人的一般豁免是什麼? 《中國海商法》規定的承運人一般免責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51條規定:
承運人在責任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不承擔責任:(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其他從役人員在駕駛或者管理船舶時的過失; b) 火災,除非由承運人的過失引起;(3)自然災害。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危險或事故; 4)戰爭或武裝衝突;5)**或主管當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司法扣押;6) 罷工、停工或限制勞動;(七)在海上營救或試圖營救人的生命、財產;8)託運人、貨主或其**人的行為;9)貨物的天然特性或固有缺陷;10)貨物包裝不良或缺少或標記不清晰;11)船舶經仔細處理後未發現的潛在缺陷;12)其他非承運人或其雇員或人員過錯的原因。
承運人的免責是指承運人有權根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特定情形下免除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責任。 從這12條免責條款可以看出,承運人在責任期間對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否負有責任,取決於他本人、船長、船員、其他雇員或**人是否有過錯。 但是,作為例外,如果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於船長、船員、其他雇員或船舶操作或管理人員的疏忽造成的,或者火災是由於他們的疏忽造成的,承運人仍可免除賠償責任。 這有意義嗎?
車內人是否負責,要看他是否與酒後駕車有關。 如果他與酒後駕車的行為無關,則不承擔任何責任。 例如,如果您乘坐網約車司機的汽車,而司機喝醉了而您不知情,則無需對事故承擔任何責任。
一般來說,沒有責任,除非被借給的人沒有駕駛資格,而且電動汽車一般沒有法定的駕駛資格要求,除非有一些特殊的人,比如未成年人。 向這些人提供貸款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