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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證據可以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能夠確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證據,就是有罪證據。 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否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都是無罪證據。
1.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的使用規則。
1、收集證據時,要堅持客觀、全面原則,克服先入為主的觀念,注意既要收集有罪證據,又要注意無罪證據的收集;
2.在舉證標準上,只有當有罪證據達到真實充分性時,才能排除無罪證據的存在;
3、在舉證過程中,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勢均力敵,此時宣告無罪的唯一途徑就是遵循“無罪無疑”原則。
2. 什麼是證據?
1.事實,客觀存在的事物;
2、例項、實際案例;
3.專家意見,科學驗證和認可的觀點。
三、證據確鑿、充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罪、量刑事實均有證據支援;
(二)判決所依據的證據已經過法定程式核實和核實的;
3.總結本案所有證據,排除對查明事實的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均為證據。 證據包括:物證; 書面證據; 證人證詞; 受害人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鑑定意見; 勘驗、檢查、辨認和調查實驗的記錄; 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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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是乙個理論性和實踐性很強的問題,對於掌握法律理論、提高辦案能力具有重要意義。
1 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的概念。
根據證據是否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或者犯罪行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可以分為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任何能夠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都是有罪的證據。 任何能夠否認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或者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犯罪行為的證據,都是無罪的證據。
2 使用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和罪行嚴重程度的各種證據。 在使用有罪和無罪證據時,除了遵循使用證據的共同規則外,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要注意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的收集,防止片面性;
2)在確定被告人有罪時,有罪證據應當是可信的、充分的,排除無罪的可能性。如果案件中有無罪的證據,但未被排除在外,則不能得出有罪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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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證據:證明有罪的證據。
無罪證據:證明無罪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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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罪證據”是指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重刑事責任的證據。
有罪證據一般是控告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控告時提出的,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加重處罰的依據,故又稱控告證據。
2.“無罪證據”是指反駁指控,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不存在,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行輕微,減輕刑事責任的證據。
無罪證據一般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辯護時提出,是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和減刑的依據。
三、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使用規則:
1、手機證據應堅持客觀、全面原則;
2.在證據標準和要求方面,應以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所確定的特徵為基礎,即兩者相互排斥; 3、在舉證過程中,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勢均力敵,難以確定的,在已盡最大努力,無法收集到新的證據否認對方時,應當按照“無罪”原則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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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查過程中,由於傳統偵查觀念的影響,一些偵查人員只注重有罪證據的收集,而不注重無辜證據的收集,而這種按照盧坎案中有罪推定的思維方式進行取證,往往無法客觀、全面地把握整個案件, 並且很容易造成由於灰塵的拆除而無法充分掌握證據而難以進行訴訟的被動局面。在偵查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偵查前期收集的一些無辜證據,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締結的攻防聯盟的一部分,而對這些證據的積極收集、仔細分析、運用,往往會成為戰勝攻防聯盟的強大力量。 而在攻防聯動之後,這些“無辜證據”將成為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間接證據。但是,如果不收集此類證據,並且允許犯罪嫌疑人或律師在審判階段證明其清白,他將掌握在正確的人手中,並達到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同時,只有將有罪和無罪的證據一起收集起來,然後通過對證據的不斷審查和核實,才能揭開犯罪嫌疑人精心編織的偽裝,同時找出真正的肇事者,使無辜的人不被冤枉,從而保證法律的嚴肅性。 相關法律知識: 1、現場檢查。
現場偵查是偵查人員對刑事案件的犯罪現場進行調查和檢查的一種偵查活動。 犯罪現場是指犯罪人犯罪的地點和其他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證的場所。
1)保護網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犯罪現場的義務,並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進行調查。 偵查人員接到案件後,應迅速趕到案發現場,保護現場。
(二)偵查人員勘察現場,必須持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證明檔案。
(三)必要時,可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委任或雇用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現場進行調查。為保障研訊的客觀性,亦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證人出庭。
(四)偵查人員在勘察現場時,還應當及時調查走訪被害人、證人、舉報人等社會公眾,了解案發前和案發時的情況,發現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情況,及時採取應急措施收集證據。
(五)勘驗情況應當寫入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其他參與勘驗人員、證人簽字蓋章。重大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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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證據是指律師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 無罪辯護並不容易,只有證據充分,辯護才能有保障,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否定控方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從而判斷辯護律師的無罪意見。 因此,除了在辯護書中明確指出被告人無罪意見、陳述無罪事實和情節外,更重要的是提供可信、充分的無罪證據,並結合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進行論證和澄清。
特別是在法庭辯論階段,應利用公訴人提出的證據,對已經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有力的反駁。
48 為什麼律師在無罪抗辯時持謹慎態度?
律師在決定為被告辯護時應特別謹慎。 究其原因,為被告人辯護無罪往往涉及承擔較大的風險,而無罪辯護案件往往複雜,事實和證據往往交織在一起,很難一下子看清楚。 一般來說,無罪辯護的成功率非常低,因此需要謹慎的決定。
如果輕率地作出被告人無罪辯護的決定,將適得其反,不僅無法達到目的,而且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在大多數無罪辯護案件中,被告人被起訴是因為公訴人有相對充分的證據,證據充分、謹慎、不易反駁,所以律師不能輕易攻擊被告人的無罪承諾。 為了謹慎起見,有時建議諮詢其他律師; 必要時,律所領導也可以召開集體會議,共同商定是否為被告人辯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