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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的擔保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表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應當就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宣告債權人權利。 債務人尚未清償債務的,應當宣告債權及其對債務人的未來債權。
2.連帶債務人人數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式的,其債權人有權在各破產案件中就其全部債權分別申報債權。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負有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償還擔保債務,也可以先向已進入破產程式的債務人追償,再向擔保人追償尚未清償的餘額。
4.人民法院受理擔保人破產案件的,不得以此為由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擔保債務已屆滿的,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合同的規定向擔保人申報收回債權。
擔保債務尚未到期的,未到期的擔保責任視為已到期,扣除未到期的利息後提前償還。
5.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應當宣告債權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
6.債務人為委託合同委託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式,受託人在不明知事實的情況下繼續辦理委託事務的,受託人應當連著由此產生的債權宣告債權。
7.債務人是可轉讓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式,可轉讓票據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接受的,付款人應當對由此產生的債權宣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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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申報的方式有自我申報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申報兩種。 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是連帶的,其中乙個共同債權人可以代表所有共同債權人提出宣告,也可以作出聯合宣告。
1. 破產申索申報期過後,我應該做什麼?
債權人權利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受理破產申請時,債權人必須宣告債權。 索賠宣告是有時間限制的。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認定的債權人權利立案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宣告債權的期限。 提出債權的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破產申請受理公告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三十日以上三個月。 破產債權宣告期過後,也可以宣告。
但是,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進行補充申報。
2、未按時申報破產重整債權的後果是什麼?
未按時申報破產重整債權的後果為:債權人喪失參與破產程式的全部程式權利,債權人未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前作出補充宣告; 但是,已經進行的分配將不會得到它們的補充。
3、公司下架後產品出現問題怎麼辦?
公司已下架該產品,問題無法追究。 一般來說,企業登出註冊後,法人資格即告終止。 企業不能作為被告被起訴。
企業登出登記時,清算主體或者第三方在工商部門承諾對企業登出後遺留的債權和債務負責的,債權人可以將清算主體或者作出承諾的第三方作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不清算就無法清算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是被告,他們對公司或銷售統治者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
企業登出程式如下:
1、成立清算組;
2、清算組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逾期未成立清算小組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算;
3、清算組備案:公司解散,依法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清算組成員名單和清算組負責人名單;
4、通知和宣布債權人;
5、債權申報登記;
6、清理公司資產,處置債權債務,分配財產。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宣告債權的期限。 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破產申請受理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少於30日,最長不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