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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庭前會議的內容是什麼?
問題。 1、澄清原告的主張和被告的抗辯; 2、審核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第三方提交的與案件相關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程式庭前會議將在第一次民事訴訟之前舉行,特別是案件較複雜、證據證人較多的民事訴訟程式庭前會議,民事訴訟程式庭前會議可以提前了解案件情況,交換意見和建議。
1.庭前會議。
1.審前會議程式在德國稱為中間程式,在法國稱為審前程式,在美國稱為審前會議,在日本和中國台灣地區稱為審前分類程式。 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這一程式的規定略有不同,但總的來說,在庭前會議中,確定出庭迴避人員和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從而確定審判的重點,是庭前會議程式的主要內容。
2.庭前會議不是審判前的必要程式,而是人民法院根據公訴案件複雜程度或者審判前其他需要,召集有關人員了解事實證據、聽取控辯意見、理清爭議點、安排審判的準備活動。
2.召開前會議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會前會議:
(一)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多,案件重大複雜;
3、社會影響顯著;
4.其他需要會前會議的情形。
3.民事訴訟法院會議內容。
1、澄清原告的主張和被告的抗辯;
2、審核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第三方提交的與案件相關的訴訟請求。
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取證,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4、組織證據交流;
5、總結爭議的焦點;
6. 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程式的庭前會議是民事訴訟前的準備工作,民事訴訟程式的庭前會議的內容包括更多,主要是了解案件的訴訟主張等,民事訴訟程式的庭前會議可以提高法院的效率,同時也可以提高法院的審判質量, 可以減少糾紛,使案件更快地結案,所以民事訴訟的庭前會議還是很有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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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庭前會議擬解決的內容如下:
(一)澄清原告的主張和被告的抗辯;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追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與案件範圍相關的第三方提出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取證,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證據交換;
5)總結爭議的焦點;
6)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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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會議也應該寫在審判匕首上,因為它是一齣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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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庭前會議意味著案件的情況比較複雜,為了不把會前會長太久,可以先召開會前會。 人民法院立案後,可以在開庭前組織庭前會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澄清原告的主張和被告的抗辯; 2、審核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第三方提交的與案件相關的訴訟請求。 3、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取證,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4、組織證據交流; 5、總結爭議的焦點; 6. 進行調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限屆滿後,組織交換證據、召開庭前會議等方式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條 庭前會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包括下列內耗:
(一)澄清原告的主張和被告的抗辯;
2)審核、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反訴,以及第三方提交的與案件相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取證,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證據交換;
5)總結爭議的焦點;
6)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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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與判決有關,庭前會議是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與審判有關的問題的意見,如迴避、出庭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申請的解釋》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審判人員在會議召開前,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了解情況,聽取鄭亮的意見:
(一)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二)是否申請相關人員迴避;
(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收集的,未隨案移送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行輕的證據材料,是否有申請取證;
(四)是否提供了新的證據;
(五)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名單是否有異議;
(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七)是否申請非公開審理;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的問題。
審判人員對證據使用材料有異議的,可以詢問控辯雙方,有異議的,應當在庭審中重點調查證據; 如果沒有異議的,可以簡化庭審中舉證和辯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進行調解。
庭前會議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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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十七款 審判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與審判有關的問題的意見,如迴避、出庭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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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了審前會議適用的案件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判員可以模仿召開前的會議:
(一)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多,案件重大複雜; 3、社會影響顯著; 4.其他需要會前會議的情形。 2.它澄清了審前會議的參與者。
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3.審前會議的職能已經明確。
在會前會議上,審判人員可以了解情況,聽取控辯雙方對以下問題的意見:(一)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否有異議; (二)是否申請相關人員迴避; (三)是否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但未隨案移送,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行輕微; (四)是否提供新證據; (五)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人員名單是否有異議; (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七)是否申請非公開聽證; (八)其他與審判有關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期六個月; 仍需延期的,報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判。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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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晚葬 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 **前,李檢庭審判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與審判有關的問題的意見,如迴避、出庭證人名單、排除非法證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