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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在那邊找到一些醫療事故或類似的東西,你就會明白......新增一些你自己的話,說這是你自己的經歷,然後傳送一些情感......然後就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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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慘了,我還沒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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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一般,編詞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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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湖南中醫藥大學的學員嗎? 我也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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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和衛生法。 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公布的法律檔案。 目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 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檔案,即***。 有些行政法規是以***的名義直接出台的,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定。 是指衛生部制定、公布或者衛生部與有關部委、廳、局共同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 這些檔案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效力低於《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也要遵守診斷和護理標準,以及常規診斷和護理標準。 常規是以保障公民健康權為原則,在總結以往科技成果、醫療過程定義和應用技術規範或指南的基礎上制定的。它通常分為兩種含義:廣義和狹義。
衛生保健機構和醫務人員也必須遵守職業道德。 1988年12月15日,《醫務人員醫療道德規範》和《醫務人員實施辦法》規定了醫師的職業道德。 1997年1月25日,《中國共產黨關於衛生改革和發展的決定》也提出,醫務人員要樹立“救人救傷員、忠於職守、熱愛本職、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於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潮流。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總則明確規定:“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醫標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傷救傷員、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事實上,這個要求不僅適用於醫生,而且所有醫務人員都應該遵循這個原則。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實施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和護理規範、醫療服務日常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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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生的,啊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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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在尋找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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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你,問我,我們可以。
原創寫作,官網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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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了解《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的規定就足夠了。
第七章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說明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 需要進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醫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解釋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履行前款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臨終病人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適應的診療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瞞或拒絕提供與爭議有關的醫療記錄;
3) 偽造、篡改、銷毀病歷的。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缺陷、輸血不合格等原因,患者遭受損害的,可以向生產企業、血液供應機構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 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有權在賠償後向負責的生產者或者供血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因下列情形之一,患者遭受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標準的診療的;
(二)醫務人員履行了在搶救臨終患者等緊急情況下提供合理診斷和治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斷和治療困難。
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儲存住院記錄、醫囑、檢查報告、手術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
患者要求查閱或者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私隱保密。 未經患者同意洩露患者私隱或者洩露患者病歷,對患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進行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干擾醫療秩序,妨礙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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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療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單位中,一方(或多方)認為對方(或多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方面存在疏忽,造成實際損害後果的情形, 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更多)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理解不同,相互爭議,各有看法。
2、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之間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等)。
3. 醫療糾紛的原因:
1)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失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犯的錯誤。 醫療過失是指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失。
這些故障往往會導致對患者的不滿或傷害,從而導致醫療糾紛。
2)除了因醫療過失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生在醫療活動中沒有疏忽或失誤,而只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此類糾紛可能是由於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缺乏對正確醫療的了解、疾病的自然結果以及醫療護理中不可避免的併發症和事故造成的,也可能是由於患者的無理指責造成的。 它又稱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間關於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屬於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爭議。
成本法對權益法需要追溯調整:8000-5600=2400,其中600是由於07年淨利潤600,1800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所以分錄是追溯調整的。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均適用本法。 因此,為了適用《勞動合同法》,主體必須符合主體的資格才能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學校工作、學習的學生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