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對實習生權益的保障有沒有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2-10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勞動關係的雙方均適用本法。 因此,為了適用《勞動合同法》,主體必須符合主體的資格才能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學校工作、學習的學生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因此,公司招聘大學生實習不屬於勞動關係的建立,因此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也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實習期間的工傷:

    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工傷是針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因此,工傷規定不適用於不被視為建立勞動關係的大學生的實習,以及工作期間發生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頒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適用於此類人員。

    因此,如果這部分實習生在工作中發生事故,則無需認定工傷,公司也無需承擔工傷福利賠償責任。

    有的公司在與實習生的實習協議中約定,實習生應對實習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該條款為免責條款,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相牴觸,應當無效。

    根據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傷害負有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無論雙方是否有約定,用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的最終賠償責任。

    附件:《人身傷害賠償案件審理中有關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公布)。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實習生只是學生,沒有資格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實習生沒有特別的保障。 不過,實習協議由原來的兩方變更為三方,是對實習生的一種保障,廣東要求實習生單獨購買工傷保險,但因為操作不方便,被商業保險取代。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這方面沒有規定,因為實習生通常被認為不是工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實習生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物件,實習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實習協議是一種合同,受《民法典》保護,雙方建立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2 學生利用業餘時間打工學習不算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的,不得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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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回答2024-02-10

不可以,是從之前的初次入職時間計算的,詳見《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More

7個回答2024-02-10

應該沒問題,因為續約時不限期是國家規定,你老闆說的不行,呵呵,改不改也沒關係,要看勞動法。

10個回答2024-02-10

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您需要確認與雇主的僱傭關係的事實,例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和工作過程中的檔案。 >>>More

7個回答2024-02-10

法律明確規定,在就醫期間不能解除合同。 如果以單位考核不合格為由開除,是故意規避法律,嚴重違法的,在培訓不合格後也要判刑,要求單位安排另乙份工作。 補償是以終止合同為前提的,與服務年限的長短有關,所以很難比較哪個補償更多。

8個回答2024-02-10

需要先確認僱傭關係,但根據你提到的證據,僱傭關係被確認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僱傭關係可以確認,就可以確定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