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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的全稱是“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況和血緣關係的合法醫療證明,以及獲得公民身份的國籍和戶籍宣告。 以下是補發的流程和所需檔案。
出生醫學證明遺失,需要補發的,應當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委託管理機構。 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兒的出生病歷和《出生醫學證明》原件發證單位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編號。
2、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經核實後,將重新簽發,同時進行備案。 《出生醫學證明》在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前遺失的,《出生醫學證明》原頁和補頁應補發; 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原頁。
具體補發程式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材料,應當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並永久儲存。
補發出生證明一般只有三個步驟:一是在報紙上申報; 二是向原發證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三步,將補發申請表帶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單位補發。 具體步驟如下:
1.報紙在主流**上刊登前的出生證明已作廢。
2、攜帶帶有宣告的報紙,向原發證機構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補發申請,填寫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表。 原發證機關確認情況屬實後,將出具新生兒分娩資訊影印件和《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3、將補發申請表帶到衛生行政部門或指定單位補發。 補發機構核實確認資訊後,為其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申請補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書申請表;
2)新生兒分娩資訊影印件及發證機構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
3)父母雙方身份證原件;
4)在主流刊登的“出生醫學證明書”遺失宣告**;
5)如果是尚未定居的新生兒,還需要提供父母雙方登記所在公安局戶籍機關出具的新生兒未定居證明。
注意:申請人必須是新生兒的父母。 如果您不是父母,您必須持有由公證人公證的新生兒父母的授權書。 由當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審核材料,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並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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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補發遺失的出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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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必須提供親子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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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持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原件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補發申請。 原簽發機關應根據原發出的資訊審查《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書》和《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書登記表》。
2)對符合要求、材料齊全者,原發證機構在《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上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章”,7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好的《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交給申請人到市婦幼保健院補發登記。如果材料不完整,應一次性通知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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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榮幸能回答您的問題,整理答案需要一點時間,請耐心等待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泉惠生證明,靜芝丟失了可以補發【快樂】,但只有孩子才能補發。 未出示高敏的未成年人可以補發,只能到醫院影印出生證明的存根或出生檔案,影印件加蓋醫院醫療印章後,還可以起到出生證明的作用,公安和法院都認可。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衛生計生委統一印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全國《出生醫學證明》的工作,委託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具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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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的出生證明遺失,可以補發,孩子的父母應到孩子出生地醫院出具新生兒出生病歷和帶有《出生醫學證明》原件號碼的證明,然後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 無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口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 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衛生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分娩的人員,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母親、朋友死亡或者新生兒出生缺陷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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