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不會轉為刑事拘留

發布 社會 2024-03-1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公安羈押可以轉為刑事羈押嗎? 要想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什麼是公安拘留,什麼是刑事拘留,兩者有什麼區別。 只有明確了這一點,我們才能理解公安拘留是否可以轉為刑事拘留。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又稱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公民實施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懲戒措施。 期限超過 1 天且少於 15 天。

    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刑罰之一。 刑事拘留是補充刑事訴訟的臨時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刑事拘留: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並目睹犯罪的人對犯罪供認不諱; (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因此,如果公安拘留期間的調查構成刑事犯罪,則可以轉為刑事拘留。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行政拘留可以轉為刑事拘留,但刑事拘留不能轉為行政拘留。

    第。 1.將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原則。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行政拘留。 這兩個部門法律都沒有規定刑事拘留可以從行政拘留中轉換或扣除,也沒有可以轉換或扣除的普通上級法律。 2004年,公安部在《關於刑事拘留時間是否可以轉為行政拘留時間問題的答覆》中指出,“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如果犯罪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依法被行政拘留的行為相同。依法規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應當減為行政拘留的期限。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未被證明為犯罪主要嫌疑人而被非法刑事拘留的,應當依法給予國家賠償。 但是,對同一行為依法判處行政拘留,從行政拘留時間起扣除刑事拘留時間的,對已經扣除的刑事拘留時間,國家不予賠償。 “但在法律中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公安部的檔案顯然是越權的。

    隨後,2013年1月施行的《公安部刑事案件處理程式規定》第184條也規定,刑事案件撤銷後,可以移送行政部門。 但是,部門規則顯然不應該涉及人身自由的扣除,這本應是法律的立法內容。

    第。 2.將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為**開啟了後門,減少了當事人的權利。

    如果將刑事拘留轉為行政拘留是合理的,那就意味著一旦警方發現刑事案件有問題,就可以求助於治安處罰。 存在濫用權力而不承擔責任的風險。 其次,面對改造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經失去了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和暫緩執行公安拘留期限的權利,只能被逮捕。

    第三,違反“任何事情都不處罰”沒有處罰。 對於同樣的行為,他已經被刑事拘留,然後又被行政拘留,這顯然是雙重懲罰。 刑事拘留雖然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但其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與行政處罰無異,實質上還是要受到兩次處罰,這是相當不公平的。

    可以看出,這種轉換機制純粹是為功率而設計的,忽略了功率,不平衡。

    因此,刑事拘留不應轉為行政拘留。 發現不法案件後,應當立即撤訴,釋放當事人,已被刑事拘留的,免予行政處罰。 對於非法拘禁,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利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或者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羈押期限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隨後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不起訴,或作出宣告無罪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國家應得到賠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1. 你的朋友在交通肇事逃逸。

    2.自願投案的,可以減刑或者從輕處罰。

    3.追究刑事責任應是不可避免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據你說! 良心是可見的。 最好與傷者家屬保持私密。 這取決於強者看到了什麼......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一般而言,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應當撤銷案件,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案件的, 依照有關法律給予行政處罰。例如,如果對方在打鬥過程中受傷,由於一開始傷勢較重,辦案單位認為可能造成輕傷或以上,通過刑事案件程式處理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但經治療後,傷者傷勢穩定, 經法醫鑑定為輕傷以下的,依法撤銷;但因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行政拘留,案件轉為行政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改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間與刑事拘留時間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拘留現役罪犯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並看到的人認定其實施了犯罪;(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未遂、逃跑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六)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日,犯罪嫌疑人犯罪37天後仍無犯罪證據,但需要實施治安拘留的,可以轉為公安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特殊情況下,提交審查批准請求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天。

    對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出審查批准請求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公安機關書面批准逮捕請求之日起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刑事拘留是否可以轉為治安拘留的問題,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在治安羈押期間發現犯罪行為的,可以轉為刑事拘留。 治安拘押是行政處罰,刑事拘押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 只有當犯罪人犯罪時,才有可能進行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提前羈押:

    (一)準備犯罪、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並看到的人認定其實施了犯罪;

    (三)在其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自殺未遂、逃避源頭或者逍遙法外的;

    (五)有銷毀、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可能;

    6)不如梁氏的真實姓名和位址,身份不明;

    (七)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在旅途中犯罪、多次犯罪、集體犯罪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刑期羈押20天後可否轉公安拘留所”問題的相關解答如下: 是,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認定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行政案件的,依照有關法律給予行政處罰。例如:

    在打鬥過程中,對方受傷,由於一開始傷勢較重,辦案單位認為可能造成輕傷以上,按刑事程式辦理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隋大樹進行刑事拘留,但經治療後,傷者傷勢穩定,經法醫鑑定,傷勢在輕傷以下, 案件應當依法撤訴;但由於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應當行政拘留模擬大隊,案件轉為行政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改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間與刑事拘留時間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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