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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細胞的存活週期為120天,間隔6個月,比較科學,國外一般為三個月,不同體質的間隔不同。
深圳作為中國的經濟特區,享有制定經濟特區的立法權。 一般而言,經濟特區法規的效力水平低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本身制定的法律,但高於與經濟特區授權同級國家機關制定的普通規範性法律檔案。 與地方法規相比,經濟特區法規在許多方面明顯具有非常規性和先發制人性,有時還存在一定程度的試探性。
1997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獻血法》之前,即1995年9月15日,深圳經濟特區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市民無償獻血和獻血管理條例》。 只要特別行政區特別條例的立法精神與《獻血法》相一致,只要其立法精神與《獻血法》相一致,就可以在特區管轄範圍內獲得法律地位。 《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和血液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公民無償獻血,每次應獻血200毫公升至400毫公升,兩劑全血間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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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再生需要時間,尤其是在成年人中。 因為當乙個人長大成人後,扁平骨中能造血的紅色骨髓變成了不能造血的黃色骨髓。 因此,為了補充成蟲血液後流失的血液,將黃色骨髓轉化為紅色骨髓需要時間,而改變後造血也需要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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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血之間的時間間隔在醫學上通常為 3 個月,但血庫通常需要 6 個月。
1)如實填寫獻血登記表,不得謊報或隱瞞既往病史。
2)一次獻血一般為200毫公升,最大不超過400毫公升,兩次採血間隔不少於6個月。
3)獻血考試合格後,應在規定時間參加獻血,以免影響醫院的獻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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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獻血法》規定,獻血者採血量一般為200ml,最高不超過400ml,兩次採血間隔不少於6個月。 根據人體的血液規律,紅細胞也有乙個不斷老化和死亡的過程,有一定的壽命。
2、獻血,在內地一般理解為無償獻血,在港台地區又稱獻血,指獻血者捐獻全血、血漿或血細胞成分。 這種血液通常儲存在血庫中,由醫療單位和血庫儲存,以備有需要的人輸血。 與有償獻血相比,無償獻血的血液質量可以得到保證,有利於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
有興趣的獻血者可以在各地固定流動獻血站、獻血所、獻血車上完成無償獻血。 採採供血機構將定期安排採血車到學校、單位、**密集地區,或配合相關機構活動徵集獻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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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第九條規定,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 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由採血站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不得採血。
獻血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由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獻血者在血庫採集的血液量一般為一次200毫公升,採集的最大採血量不得超過400毫公升,兩次採集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 嚴禁血液站違反前款規定,向獻血者採集過多或者頻繁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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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血之間的6個月間隔主要是由於紅細胞的代謝週期為120天,而紅細胞是血液的主要成分之一。
為了更好地保護獻血者,為了安全起見,獻血週期設定為120天。
血漿在幾個小時內恢復,因此在牙髓採集站捐獻血漿是乙個 14 天的間隔週期;
血小板代謝週期為7-11天,因此血小板捐獻週期也是14天。
我國很少單獨採集白細胞,間隔期比全血短。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請在獻血欄上發帖,有成千上萬的獻血者和像你我一樣的志願者,也是乙個相對活躍、廣泛而深入的無償獻血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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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1998年頒布的《獻血法》比較保守,規定兩次全血獻血的間隔不應少於六個月。
在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中,絕大多數都是三個月或更短的時間。
在深圳、海南、台灣、澳門和香港,規定都是三個月。
三個月後獻血不會有問題。
在我國,血小板捐獻之間的最短間隔為14天。 每年允許捐贈 24 次。
血液中的紅細胞佔40%以上,壽命在120天左右,四個月內全部更換。 也就是說,紅細胞恢復最少。
超過50%是血漿,即用於消化的水和營養物質。
血小板和白細胞的存活時間約為 10 天。
獻血之間的間隔是根據紅細胞的壽命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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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的幾乎所有地區,捐獻全血和再次捐獻全血之間必須有六個月的間隔。
但是,有兩個地方例外,深圳,兩次全血捐獻之間的間隔可以是三個月,海南,兩次全血捐獻之間的間隔,對於男性來說,可以是三個月; 女性,4個月。
在全國範圍內,捐獻全血後捐獻血液成分(血小板或白細胞)的最短時間短至三個月; 捐獻完成後捐獻全血的最短間隔可以是乙個月。
捐贈之間的間隔,可以是 14 天(因地而異,但在某些情況下為乙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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