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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術語解釋:指個人離開常住地到異地進行觀光、度假、探親訪友或者其他形式的旅遊活動不超過一年。
遊客是指來到乙個國家臨時停留至少 24 小時的遊客。 旅遊的目的是消磨閒暇時間(如從事娛樂、度假、宗教和體育活動等),以及用於健康和研究目的; 第二種是商務、探親、事務和會議。 臨時停留少於 24 小時的遊客(包括乘船海上旅行的遊客)被稱為遊客。
概念簡介:
它在英語中寫成“遊客”。 它意味著乙個出於好奇和娛樂而旅行的人。 但是在計算遊客人數時,出現了乙個難題:
誰算作遊客? 誰不被視為遊客。 例如,如果乙個人離開居住地去另乙個地方觀光,並且停留超過24小時,這種情況被認為是遊客,似乎沒有什麼可責怪的。
但另乙個人離開了他或她的家,在他居住的城市或鄉村呆了幾個小時,然後在當晚回到了他的居住地。 這種情況算不算遊客? 在我們看來,他是一名遊客,但他在國際遊客統計資料中沒有得到認可。
因此,對於如何劃分遊客和非遊客,有乙個標準。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全書 - 遊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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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是旅遊的主體,是旅遊三大要素的基本要素,沒有遊客,自然旅遊就無法實現。 從字面上看,遊客是遊客,即從事旅遊活動的人。
國內遊客是指出於娛樂、度假、體育、商務、會議、學習、探親訪友、健康或宗教的目的前往其本國目的地超過 24 小時且不到一年的人。 國內短途遊客是指出於上述任何目的在旅遊目的地停留不超過 24 小時的人。
來華探親、旅遊、探親、訪友、休養、考察或者從事商務、體育、宗教活動、會議等的外國人、海外華僑、港澳同胞,均為旅遊遊客。
對於應邀來華訪問的部級以上代表團成員、外國駐華使館人員、駐華專家、記者、留學生、導遊、回國定居的華僑、出國的華僑,不能視為旅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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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旅遊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於2013年4月25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13年4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第3號公布。 《旅遊法》共10章112條,包括總則、旅遊、旅遊策劃與推廣、旅遊經營、旅遊銷售服務合同、旅遊安全、旅遊監督管理、旅遊爭議解決、法律責任、補充規定等,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為保護遊客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遊客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旅遊、度假、休閒等形式在境外組織的旅遊活動,以及為旅遊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發展旅遊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障遊客從事旅遊活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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