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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問題很複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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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分庭:
1、夫妻雙方持有股份的,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處置各自的股份。 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價值進行評估後作出判決。 如果公司股東只有夫妻關係,且雙方願意繼續經營公司,則可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確定自己的明確股權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如果雙方不願意再經營公司,可以對公司進行清算,並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公司剩餘資產; 如果一方願意繼續經營,而另一方想退出,退出方可以將其股份轉讓給經營者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一方持有股份的,雙方可以協商如何分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股份,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的,須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財產;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願意按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3、如果第三人代夫妻持有股份,需要先證明股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然後雙方協商如何自行分割,協商不成的,法院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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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離婚案件中公司股權的分割,法官會首先審查對公司的出資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包括通過投資夫妻共同財產獲得的股權、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股權(沒有書面材料確定一方的所有權), 以及婚前取得股權的一方獲得的配股或新股,以及婚後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況。
其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來檢查丈夫和妻子是否都是公司的股東。
夫妻雙方都是公司的股東,盡量引導雙方協商,確定一方將獲得公司的全部股份,並補償另一方的對價。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建議將公司的股份歸屬於實際經營公司的一方,該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對價補償。 如果雙方共同經營公司,他們可以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並且可以在股份分割時審查和調整原來的比例。
一方當事人是公司股東而另一方當事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會比較複雜。
審查夫妻雙方是否協商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如有,是否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其他股東是否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
如果其他股東棄權,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並由法院確定其出資比例。
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相同出資率購買出資的,法院可以分割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
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意按同等比例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如果夫妻雙方不能就出資轉讓達成協議,公司股份一般由其中一方股東擁有,另一方將支付相應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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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而另一方不是公司的股東,如何分割公司股權可以按照以下規則進行:
首先,協商拆分。 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股權轉讓給股東配偶,且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如果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相同的**和相同的條件購買出資,則通過轉讓出資所得的財產可以平分; 如果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意以相同的**購買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的配偶也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是訴訟分工。 通過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以確認分割計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有限責任公司一方當事人以夫妻共同財產名義分割出資額,另一方當事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且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份額轉讓、出資份額轉讓等事項達成共識後,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相同的方式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出資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且不願意按同等比例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前款規定的用於證明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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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分割股權:如果配偶通過協商獲得股權並徵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則配偶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夫妻雙方就股份轉讓、轉讓**等事項達成共識,且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按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雙方可以分割出資取得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一方當事人以一方名義對夫妻共同財產出資量進行分割,另一方當事人不是公司股東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出資轉讓給股東配偶,且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且其他股東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轉讓、轉讓**等事項達成共識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按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出資轉讓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不願意按同等條件購買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股東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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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只是夫妻雙方持有的****,如果夫妻雙方願意繼續持有股份,則股份將平分; 如果夫妻一方不願意持有股份,將股份價格的一半補償給願意持有的股東; 如果夫妻雙方都不願意繼續經營,可以對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夫妻雙方可以在清算後分割資產並登出公司。
2、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向第三人出資的,股權直接轉讓,或股權不夫妻之間轉讓,持有股份的配偶在對屬於對方的股份進行貼現後,以金錢形式補償另一方。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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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直接轉賬。
分割股權的夫妻一方不是本公司股東的,可參照股東出資轉給股東以外的人的方式辦理。 根據《公司法》,這種方法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召開股東大會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通過;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購買轉讓出資,不同意購買轉讓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3、夫妻作為受讓人,必須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
2.估價補償。
補償是指持股配偶一方與另一方應分得的股份貼現,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另一方,所有股份仍歸原股東所有。
3.拍賣部。
如果持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並且夫妻雙方都不願意繼續持有股份,則可以拍賣然後分割。
每個人離婚時,都想分割更多的財產,而另一方分享較少或部分的財產,但依法分割是公平的。 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父母雙方出資的部分。 父母的貢獻往往是最具爭議的部分。
根據《民法典》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