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司股東分紅的股東大會決議如何寫?

發布 財經 2024-03-26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根據《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會議基本資訊:會議的時間、地點、性質(定期和臨時) 2.會議通知及出席會議的股東

    通知會議的時間和方式; 股東出席會議,股東棄權。 3.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 董事會主席; 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會議(因任何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董事長,應當附上聘書)。

    建議4.會議決議:股東會按照股東出資比例行使其表決權;股東會關於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由代表2 3名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大會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成意見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量、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

    不同意或棄權的股東。 5、簽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自然人股東)蓋章或者簽字; 建議 6.主持會議:

    第一次會議由出資額最大的股東召集主持; 一般而言,它由董事會以下列形式召集: ***** 關於公司年度利潤分配計畫的決議 股東大會決議 [20**] 時間: 地點:

    出席情況: 股東1: ******法定代表人:

    r 股東 2: ****** 法定代表人: **r 主持人:

    主席)股東會審議了公司關於公司第20年利潤分配方案的提案,經研究,形成如下決議:同意按股份比例分配第20年可分配的利潤,公司分紅金額為中期股東1萬元;公司股東分紅金額為***萬元。 上述決議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持有的100%表決權通過。

    股東單位: ** 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股東單位:

    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簽名):年、月、日。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股東大會通知書怎麼寫:先寫出通知人的基本身份資訊。 然後指定會議主要決議的時間、地點、時限和內容。

    最後,註明通知發出時間,並在末尾加蓋公司公章。 現在公告可以直接在手機上處理,比如在支付寶上搜尋:跑政府,點選報紙的速度處理,直接送到你家就很方便了。

    加速理解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是的

    股東會決議中關於股利和股利的規定是以《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為依據的,即股東取得,最後的年終分紅由法律規定,但如果要獲得分紅,通常需要先召開會議,然後討論如何分配利潤。 根據《公司法》第一條的規定,股東獲得分紅是自然的,但股東也應當滿足一定條件,按照一定的程式獲得公司分紅,具體如下:

    前提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公司股東將對公司的股息做出有效的決議。

    在公司有利潤可供分配的情況下,是否支付股息以及如何分配股息必須由公司股東大會有效解決,公司有權作出決議。

    如果公司通過了分紅決議,但公司未執行,股東有權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執行有效的決議,並及時向股東支付股息。

    公司大股東不願支付股利,利用表決權故意阻撓股東大會,致使股東會無法通過股利決議的,小股東也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實施司法救濟。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如果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已連續五年盈利,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的,對股東大會關於不分配股利、股利的決議投反對票的,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收購其股份。 在此情形下,股東與公司不能自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60日內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決議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的條件主要是公司應當在盈利後、分配利潤前完成下列事項:

    1、納稅;

    2、彌補損失;

    3、提取利潤的10%計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提取公積金的,也應當按照決議的規定提取公積金。 “如果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在公司補足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返還公司。 ”

    一般來說,企業的稅後利潤應該分配給股東。 股東取得的利息、分紅、紅利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麼,股東紅利應該如何徵稅,又應該如何計算呢?

    1、個人股東按應得股利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

    2、上市公司分紅可減半徵稅。

    3、外國人取得的股息,無論是否為上市公司,均無需徵稅。

    4、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分紅收入免徵納稅。

    5、境外非居民企業股東在2008年及以後從中國居民企業獲得股息的,按城鎮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息決議。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法律分析:董事會決議充分,事後需要向檢查員報告。 董事會決議是董事會為對與公司有關的問題進行表決並代表董事會意見而形成的檔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會報告;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計畫;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和決算計畫;

    5)為公司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恢復方案;

    (六)制定公司註冊資本增減和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組織的建立;

    (九)決定公司經理的任免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的任免及其報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法律分析:董事會制定公司利潤分配方案; 股東會審議通過了公司利潤分配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並納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 如果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金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則不能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前年度虧損的,應當先用當年利潤補足虧損,再按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也可以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何公積金。

    公司補償損失、公積金提取後的稅後利潤,由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分配; 股份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不按公司章程所持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慶昭仙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補損、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返還公司。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股東收入取決於公司的分紅,如果屬於上市公司,那麼國內的現狀,絕大多數小股東的收入都來自棗櫻桃的股價**。

    如果問誰決定公司股東支付股息的權利,那就是股東大會。 股東的收益有時不是按持股比例分配的,而是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的,而章程又由股東大會批准。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企業要股東支付分紅的,必須寫乙份股東大會決議,該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含股東)持有的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因此也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通過股東大會。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通過的關於公司事務的提案。 根據要解決的事項,股東大會決議可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案是關於公司一般事項的決議案,例如董事、監事、監事、審計師或清算人的任免、薪酬的確定等。

    要形成普通決議案,只需要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並且出席的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以上同意就足夠了。 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的特殊事項作出的決議,例如公司章程的變更; 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 公司轉型、合併或解散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為嚴格,一般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的股東出席,並由出席股東的過半數表決權或3 4通過。

    一是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該決議無效。 關於效力的強制性規定是指關於違法行為效力的直接規定; 其次,如果股東大會的決議損害了其他未收到股東大會通知或投反對票的股東的合法權益的,這些股東可以向法院主張該決議無效。 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無效。

    如果股東會未通知部分股東而作出決議,屬於惡意串通,可認定為無效。

    股東大會決議是公司自主性的重要體現,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對形成的決議規定有效期,並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確定。 對股東大會決議有效期沒有相關規定的,股東會決議、形成的決議應當長期有效,除非公司再次召開股東大會或者股東會調整原提案內容。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股東對股東大會決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行使表決權,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如果該決議在最終股東大會上仍以過半數或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則通過的決議對股東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其持有的股份應當有一票表決權。

    在股東大會上作出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變更形式的決議,必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持有的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公司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司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決議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決議無效或者撤銷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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