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根據規定,土地徵用新政策如下:國家徵地的,經法定程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公示並組織實施。 2、被徵用土地的所有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徵用補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徵用土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期生計。 徵地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金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金,為被徵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徵用農業用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區內綜合地價確定。
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用農業用地、地上附著物、苗木以外的土地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農村村民房屋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其居住條件,尊重村民的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設、提供安置住房或者貨幣補償,補償因徵用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以保護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住房財產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居民應當將土地徵用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金等社會保障制度。 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支付補貼。 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徵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
法律分析: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強調,徵用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本文列舉了符合公共利益的五種具體情形,並留下了包羅永珍的條款。 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進行徵用的五種具體情形是:
在外交之前,軍事和解需要土地; ** 組織實施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組織和實施的公用事業需要土地; **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住房專案建設需要用地; 經省級以上人民批准,需要開發建設一塊土地,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被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原有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貼、地上附著、苗木補償等。
被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為徵用前三年耕地年平均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移民補貼,按照擬移民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擬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擬徵用耕地量除以徵地單位徵地前平均耕地數計算。
-
法律分析:不僅要指出要保護農村居民耕地和宅基地權益,保證耕地資源合理有效利用,加強耕地保護。 土地徵用制度也進行了相應調整,明確要發布徵地預告,並開展待徵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充分保障農村居民對徵地的知情權。 給予農村居民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徵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徵地預告,並對擬徵用土地的現狀和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調查評估。徵地預告應當包括徵用範圍、徵用目的、開展土地狀況調查的安排。
徵地預告應當在擬徵地的鄉(鎮)和村、村民團體範圍內,以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預告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自徵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在擬徵用範圍內搶購、興建; 違反規定搶購、興建的,對搶購、興建部分,不予賠償。 對當前土地狀況的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型別和面積,以及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苗木的權屬、型別和數量。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被徵用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究判斷,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方案。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益攸關方應當參加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為申請徵地的重要依據。
土地徵用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將集體或者個人土地和其他財產歸還給社會的措施。 徵地是第一行為,是強制性的,徵用需要向被徵用土地的所有者懷查支付補償金,導致剩餘勞動力必須重新安置。 >>>More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對方就有權解除合同,唯一能給你的補償就是對苗子的補償,也就是給你現在種的莊稼一點補償,別的不多。 如果不是國家徵用等不可抗力原因,則取決於當時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並按照合同執行。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提前終止的條款,雙方需要協商和解,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起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