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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對方就有權解除合同,唯一能給你的補償就是對苗子的補償,也就是給你現在種的莊稼一點補償,別的不多。 如果不是國家徵用等不可抗力原因,則取決於當時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並按照合同執行。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提前終止的條款,雙方需要協商和解,協商不成的一方可以起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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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違規解除合同的,應當給予賠償。 建議您到當地農業行政部門申請仲裁,或直接提起訴訟。
土地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合同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在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搬入小鎮定居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合同期內,承包人家庭遷入設區城市,變更為非農戶籍的,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應當返還給發包方。 承包方不歸還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在合同期限內,當承包方返還承包土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時,承包方有權就承包土地投資土地的生產能力增加獲得相應補償。
第三十五條 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不得以少數人服從多數為藉口,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改變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配給田”和“責任地”為由收回承包地進行招標承包; 不得收回承包土地以抵消欠款。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制止侵權行為、返還原財產、恢復原狀、排除障礙物、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擾承包人合法經營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土地的;
(三)強迫、阻撓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
(四)以少數人服從多數為藉口,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迫使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五)以劃分“配給田”和“責任田”為由收回承包土地進行招標承包;
(六)收回承包土地的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承包、管理土地的合法權利的;
(八)其他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合同中違背締約當事人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回、調整承包土地的強制性規定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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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您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對方有繼續履行的需要,您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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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期內對農村承包土地徵收的,按承包期剩餘年限進行補償。
補償的主要專案是苗木費和地上建築物補償費。
其餘土地安置費由村集體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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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收取了80%的補償金,徵用了承包土地,這對村里來說是合法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的規定,承包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歸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集體分配給農民的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性質沒有改變,農民有經營權,無權處分。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限制:
土地被徵用的,按照被徵用土地原有用途給予竇向中賠償。 耕地徵用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移民安置補貼、地表附著物、苗木補償等。 可以看出,徵用耕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移民安置補貼費應歸集體或村委會所有,地上附著物和苗木的補償費應歸土地承包人所有,這部分補償費可以佔到補償費總額的20%, 這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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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徵用土地的租地合同未屆滿的,應當按照本區域綜合地價給予承租人經濟補償,包括地上材料補償、苗木補貼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證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期生計。
徵地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金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苗木補償金,為被徵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
徵用農業用地的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和公布區內綜合地價確定。 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有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徵用農業用地、地上附著物、苗木以外的土地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村民住房應當先補償後搬遷,改善村民居住條件,尊重村民意願,以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設、提供安置住房、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對因徵用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 從而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住房財產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居民應當將土地徵用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金等社會保障制度。 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支付補貼。 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徵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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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徵地後的土地補償歸土地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說,在徵用農村土地的地方,土地補償金屬於村集體,而不是農民。
至於村集體如何分配土地補償,由村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土地徵用等中綠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由綠植或地上附著物的所有人享受。 也就是說,它屬於實際耕種土地的農民。
土地徵用中的安置補貼由有權安置的村民享受,並直接分配給村民。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原有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移民安置補貼費、土地附著物和苗木補償費。
被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按照徵用前三年耕地年平均產值的6倍至10倍計算。 耕地安置補貼,按照擬安置農業人口數計算。 擬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應當以徵用耕地量除以徵地單位平均占用的耕地數計算。
每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貼標準為徵用前三年耕地年均產值的4至6倍。 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移民安置補貼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年均產值的15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土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補貼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苗木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本市郊區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新菜地開發建設費用。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貼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貼。
但土地補償費和移民安置補貼之和不得超過徵用前三年土地年均產值的30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貼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應當向當地有關群眾公布,並聽取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徵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入和支出的土地補償費,並予以公布,並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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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承包期內,被徵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徵用土地原有用途進行補償; 被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徵用前三年耕地年均產值的6至10倍; 徵收耕地移民補貼,計算需要移民的農業人口數量並掩埋。
法律依據。
勞動者期滿不願續簽合同的,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條款,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