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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內容如下:
第一段是在中國,必須聘請日本人擔任政治、財政和軍事顧問。
第二款:所有在中國大陸設立的日本醫院、寺院、學校等,均應被允許擁有自己的土地。
第3段:過去,日中兩國警察案件多,事件多,有必要使必要場所的警察成為日中聯合行動,或者在這些地方的派出所雇用大部分日本人,以便為中國警察機關的完善作打算。
第四款:中國應當從日本購買一定數量的軍械(例如,超過中國所需軍械的一半),或在中國設立中日聯合軍械廠,雇用日本技術人員,購買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國將武昌、九江、南昌等鐵路以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鐵路的建設權授予日本。
第六款:在福建省修建鐵路、礦山、海口改組時,需要外資(包括造船廠)時,應先與日本達成協議。
第7段:中國允許日本人有權在中國傳教。
條約的簡要說明
日本被承認繼承了德國在山東的一切權益,山東省不允許割讓或租借其他國家。
日本人在南滿洲和內蒙古東部居住、旅行、經營工商業和採礦的特權得到承認。 旅順、大連的租期和南蠻、安邦鐵路的管理期延長至99年。
韓業平公司改為中日合資企業,公司外任何人不得在附近礦山開採。
中國的所有沿海港口和島嶼都不會出租或割讓給其他國家。
中國**聘請日本人擔任政治、軍事和財政顧問。 中國和日本聯合建立了警察和軍火庫。 武昌與南昌、南昌與杭州、南昌與潮州之間的鐵路建設權轉讓給日本。
在福建省,日本擁有採礦、海港和造船廠建設以及道路建設的優先權。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全書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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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北洋**以“國力不全,難以滿足”為由,宣布接受第21條第1款至第4款的部分要求。
法律依據:第21條
第一要求中國承認日本繼承德國在山東的所有權益; 山東省不得轉讓或出租給其他國家; 允許日本修建一條從煙台(或龍口)到交基路的鐵路; 山東各大城市開放為商業口岸。 事實上,有必要將山東變成日本的勢力範圍,為中國的分裂做準備。
第二條要求中國承認日本在南滿洲和內蒙古東部的特殊權利,要求日本人享有居住和遷徙(實際上是無限制的移民)、道路和採礦的特權,不允許其他列強干預; 旅順、大連的租期和南滿、安邦鐵路的租期延長至99年。 日本陰謀將東北和內蒙古變成自己的殖民地,可以說是蓄意的。
3號有兩條,要求將漢業平公司改為中日合資企業,中方不得自行處理,公司以外的任何人不得在附近礦山開採。
第4條要求,中國沿海的所有港口和島嶼不得出租或割讓給其他國家。 換句話說,中國成為日本的保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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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第21條是日本帝國主義以威脅和引誘的方式強迫袁世凱簽署的不平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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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自願簽署不平等條約讓別人屠殺這樣的事情,而只是一些人有時被蒙蔽或出於絕望而被迫這樣做的錯誤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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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袁世凱試圖獲得西方的支援,或者讓西方不干涉中國內政,他想當皇帝和獨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