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或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協議的;
2)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勞動者的危險,違背勞動者的真實意圖,使勞動者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權利;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制進行危險作業,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其他依法、行政法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鎮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立即解除、通知解除和經濟裁員三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舞弊謀私利,造成用人單位利益重大損害的;
(四)依照《蛀牙磨削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協商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協議。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正在進行法定整頓或者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下崗。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書,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More
公民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權、妨害社會管理、危害社會但不構成犯罪的案件,可以適用治安拘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