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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期和訴訟時效之間的區別:
1.適用物件不同。 訴訟時效僅適用於索賠權; 排除期主要適用於成立權,但也適用於索賠權。
2.組成要素不同。 訴訟時效需要兩個要素,即法定期限的通過和使它成為事實上國家的權利的延續; 排除期只有乙個要素,即法定期限的過去。
4.期間的起點不同。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即權利人可以行使權利之日; 排除期從權利確立之時開始。
5.週期是否可變是不同的。 訴訟時效期限是乙個可變的期限,可以暫停、中斷或延長; 排除期限為不變期限,不得暫停、中斷或延長。
6. 法院能否依職權主動適用,則不同。 訴訟時效必須由享有訴訟時效利益的人主張,法院才能適用訴訟時效;無論排除期限是否已過,法院均應主動調查並依職權適用。
7.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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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法律後果不同。
訴訟時效期滿並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 排除期限屆滿,權利人的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用途不同。 訴訟時效的目的是否定原有關係,維持新的關係,排除期的目的是維護原有關係。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後,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不消滅,債務人的自願履行也受到法律保護,法院不依賴債務人的債權,不能主動適用; 排除期的適用不要求當事人提出索賠,法院也可以依職權適用。 (4)期間不同。
訴訟時效期限的起算時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寬大兄弟侵犯之時起計算,可以適用中止、延期的規定; 排除期限從權利成立之時起計算,為不變期限,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不適用。 (五)法律規定的表述不同。 訴訟時效期限在立法中表述為“訴訟時效”,即它規定一項債權因不經過多長時間而消滅; 排除期在立法上表示為權利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屆滿的,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為抗辯; 債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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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期和訴訟時效一樣,也是早期伍基時期後一定的事實狀態,並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但兩種制度之間有很大的區別:
1)法律後果不同。排除期屆滿的法律效力是實體權利的消滅; 訴訟時效的屆滿只消滅了優先權,而不是實質權利。
2)適用的規則和規定不同。排除期限屆滿時,法院可以主動依職權適用相關規定,也可以請求法院在無需當事人提出請求的情況下收回有關規定,且義務人已自願履行; 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還。
3)時期不同。排除期限是不變的期限,只要法律規定,就固定,不能改變; 訴訟時效可以因各種原因中止、中斷甚至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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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期和訴訟時效的區別:
1、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排除期限適用於成立權;
2、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當事人在排除期內無需主張
3.訴訟時效的屆滿只會導致勝訴權的消滅,排除期限的屆滿使實體權利的消滅
4.訴訟時效是乙個可變的期限,排除期限是乙個不可改變的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存在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90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3)當捍衛禪宗的人知道撤銷的原因時,他或她明確表示或表達他或她自己的行為,他或她放棄撤銷的權利。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並通知債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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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期是指法律規定某項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債權人在該期間內不行使該權利,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可能在期限屆滿時發生。 例如,在可撤銷合同的情況下,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解除權即告消滅。
1.適用物件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於索賠;
排除期限一般適用於成立權(如追溯承認權、撤銷權、撤銷權等)。
(2)可以呼叫的主題不同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複審,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引
在排除期間,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當事人是否主張。
(3)法律效力不同時效期限屆滿僅消滅了優先權,而不消滅了實體權利;
排除期屆滿後,實質性權利即告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訴訟時效期限是乙個可變的期限,可能因主觀和客觀原因而中斷、暫停或延長
排除期是乙個不變的期限,中斷、暫停和延長的規定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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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精神不同。 排除期制度的目的是維護現有 DAO 的法律關係。 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重複回答。
然而,這是為了維持與原來的法律關係相對立的新的社會關係。
2.適用物件不同。 排除期的標的物一般是成立權。 然而,並非所有關於權利形成的民法都有排除期。 訴訟時效的物件是訴訟時效的權利,但並非所有訴訟時效都應受訴訟時效的約束。
3.期間的性質不同。 排除期限規定,權利存續的固定期限為不可變更的期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且期限較短,目的是早日查明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訴訟時效是乙個可變的期限,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而且期限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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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期限一般為一年。 排除期是指法律規定某一民事主體的權利存在的期間。 如果權利人在此期限內未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法定期限屆滿將導致民事權利的消滅。
例如,《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悉遺贈後60日內表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 如果在到期日未註明,則視為放棄遺贈。 在大陸法系中,權利的存在或行使受到時間流逝的影響,主要包括訴訟時效(中國稱為訴訟時效)和排除期的消滅。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撤銷權等權利的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 關於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不適用。
在存續期限屆滿時,撤銷權、撤銷權和其他權利應當消滅。 第541條規定,撤銷權應當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排除期不能被任何事情打斷,這意味著通常不允許暫停拒絕期。 合同的終止可以由法律規定一段排除期限,也可以當事人直接約定解除期限,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期限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要求確定合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當事人在期限屆滿未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未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且自享有撤銷權的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或者經對方催促後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撤銷權的, 該權利應予消滅。
學習方法與學習效果直接相關。
學習問題可以分為什麼和如何,即學什麼和怎麼學,即學習的內容和學習方法。 其中,學習內容的問題是乙個方向性問題,也是乙個根本性問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