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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制不能代替黨紀和政紀。 換言之,被追究和處理的黨政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也應給予相應的黨政紀律處分。
2.問責不是黨紀政紀的必要前提。
3.由於問責和黨政紀律處分的性質和方法不同,無法一概而論哪個比另乙個更重要。
3、實踐中,以問責代黨政紀律處分現象普遍存在,一方面是因為問責的措施和手段有待進一步完善。 另一方面,這是由於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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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的問責不能代替黨政紀律處分。
被追究責任的幹部,一年內不得擔任相當於原職務的領導職務。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共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責任追究責任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指出,黨政領導幹部對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群體性突發事件處理不當致致,致使事態惡化、影響惡劣等七種情況追究責任。
《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了落實問責、黨紀政紀與刑事處罰的聯絡,即:“黨政領導幹部被追究紀律責任,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律處分; 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
據了解,《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黨政紀律處分、刑事處罰,都是追究黨政領導幹部責任的方式和手段。 《中共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等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對黨政紀律和刑事處罰作了明確規定。
《暫行條例》指出,對被追究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取消其當年各類先進幹部年度考核選拔資格。
黨政領導幹部辭職、責令辭職或者被免職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暫行規定》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辭職、責令辭職或者被免職的,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黨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根據工作需要和一貫表現和特長,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安排。
《暫行規定》指出,對黨政領導幹部追究責任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責令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對有應當追究責任的黨政領導幹部,欺騙、隱瞞真相的,要追究其責任。
《暫行規定》指出,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及其內部機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及其工作部門領導委員,上述工作部門內務機關領導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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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的《問責條例》規定,對於可以減輕或減輕個人責任的情形,可以參考下列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共問責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責任:
1)及時討論並祝賀採取補救措施,以有效挽回損失或消除負面影響;
2)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
(三)黨內規定的其他減輕或者減輕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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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以下情形可以處罰或加重處罰:
(一)上級黨組織的指示要求不落實或者執行不力的;
2)在接受問責調查處理過程中,最好向朋友舉報情況,敷衍推卸責任,或教唆、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的欺騙行為,妨礙問責工作,嫉妒;
(三)黨內規定其他加重或者加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問責制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責任:
(一)上級黨組織的指示要求不落實或者執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問責調查處理過程中,未如實報告情況,敷衍或者推卸責任,或者教唆、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造假,阻礙問責工作的;
(三)黨內規定其他加重或者加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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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對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包括檢查、通知、改組、通知、訓誡、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 黨組織問責可以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a) 檢查。下令進行書面檢查並進行有效的糾正。
2)通知。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報告。
3)重組。對失職瀆職、嚴重違反黨紀、不能改正的,應當整頓。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根據危害程度和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方式進行:
a) 通知。進行嚴肅批評,責令書面檢查,進行有效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報告。
2)勸誡。勸誡以談話或書面形式進行。
3)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玩忽職守、失職,情節較重,不宜擔任現職的,應當視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撤職、降職等措施。
4)紀律處分。玩忽職守、失職,情節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辦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按照規定組合使用。
對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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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問責決定應由***或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作出。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制條例》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a) 檢查。履行職責無效,情節較輕的,責令其書面檢查,切實改正。
2)通知。履行職責無效,情節較嚴重的,應當責令改正,並在一定範圍內分發。
3)重組。對失職瀆職、嚴重違反黨紀、不能改正的,應當整頓。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a) 通知。履行職責無效的,應當嚴懲,按規定糾正,並在一定幅度內通報。
2)勸誡。有失職瀆職,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形式給予訓誡。
3)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玩忽職守或者責任過失,或者情節較重,不適合本職的,應當視情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撤職等措施。
4)紀律處分。對玩忽職守、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追究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