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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人身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出版權)、財產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放映權、播放權、 資訊網路傳播權、拍攝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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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著作權保護一般分為主體和客體:著作權的主體一般是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 而客體通常是指受保護的作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 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為了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創作和傳播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 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書面作品;
2)口頭作品;
3)戲劇、歌劇、舞蹈、雜技作品;
4)美術和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與電影製作方法相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原理圖等圖形作品、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a) 作者;(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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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著作權法保護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出版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性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放映權、 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拍攝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以及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1)出版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和在作品上簽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即保護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權利;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片、錄音、錄影、翻錄、複製、數位化等方式對作品製作乙份或者多份複製品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或贈與的形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複製件的權利; (七)租賃權,即允許他人有償臨時使用音像作品或者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複製品的權利,但計算機軟體不是租賃主體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展示藝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的權利,以及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複製藝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通過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的權利,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符號、聲音或者影象傳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資訊網路傳播權,即通過有線或無傳言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權利,使公眾能夠在自己選擇的時間、地點獲得作品; (十三)拍攝權,即以拍攝音像作品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媒介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對作品進行修改、創作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轉換為另一種語言的權利; (十六)彙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將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組合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協議或者本法有關規定收取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協議或者本法有關規定取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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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本法使用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作品、藝術作品、自然作品、社會作品、工程作品、技術作品:(一)文學作品; 2)口頭作品;(3)**、戲劇、歌劇、舞蹈作品; (四)美術作品、攝影作品; (五)影視、錄影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8)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獲得著作權的方法 1.原始取得 所謂“原始取得”,是指權利的取得不是基於他人已有的權利,而是以初始取得權利為依據的情形。
通過原始取得取得的著作權是完全著作權,包括人格權和財產權的所有著作權。 著作權的原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具體情形:(1)自然人因創作行為取得著作權的。
2)法人和其他組織因法律規定而取得著作權的。就法人實體和其他組織而言,如果它們主持體現其意願的創造性活動,則可以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原始性質獲得版權。 (三)自然人或者法人等組織因法律推定取得著作權的。
對自然人是否實施創作行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為作者的條件有爭議時,如果沒有充分證據否認該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在作品上簽名的組織是作者。2.繼承取得 所謂“繼承取得”,是指基於他人已有權利,通過派生取得權利的方式取得權利。 繼承取得的著作權屬於部分著作權,即僅涉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法律另有明確規定。
連續取得著作權主要包括以下具體情形:(1)協議取得(2)繼承取得。 (3)依法取得。
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作品、藝術作品、自然科學作品、社會科學作品、工程技術作品,以及以下列形式創作的其他作品:(一)文學作品; 2)口頭作品;3)戲劇、歌劇、舞蹈、雜技作品;4)美術和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與電影製作方法相似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防衛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體;(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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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究竟包括哪些內容?
著作權包括:文字作為損失產品; 口頭作品; **、戲劇、歌劇、舞蹈、雜技作品; 美術和建築作品; 攝影作品;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於電影製作的方式創作的作品;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原理圖等核心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2. 工作條件是什麼?
a) 必須是創作,而不是抄襲。有人說它必須是原創的、原創的或原創的。
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必須是自己創作的,不得抄襲他人的作品。 所謂創作,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創作,即作者通過對政治、經濟、文化等社會生活的觀察、體驗、研究和分析,對社會生活素材的挑選、提煉和加工,為塑造藝術形象或表現科學技術而進行的創造性勞動。
2)必須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範圍的創作。腦力勞動的範圍很廣,文藝、科學的創作只是腦力勞動的一種,還有很多其他的,比如在生產過程中運用自己的經驗和智慧,加上一定的催化劑,使生產效率大大提高; 例如,在體育比賽中與對手鬥智鬥勇,出其不意地擺出新的陣容或陣型,擊敗對手等,也是腦力勞動,但如果不以文字、圖表等具體表現形式來表達,就不屬於文藝科科範疇,不能稱為作品。
3)必須有某種形式的表達。也就是說,作者必須用文字、文字、符號、聲音、動作、顏色等某種表現形式來表達自己的無形思想,讓別人通過感官感受他的存在。 簡而言之,版權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
4)它可以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可以複製和使用。比如,文字作品固定在紙上,攝影作品固定在膠片上,影視錄影作品固定在膠片和錄影帶上,讓別人感知,讓別人複製使用。 口頭作品雖然不是固定在有形物體上,但它除了是眾所周知的之外,還必須滿足可以被有形物體固定的條件。
如果可以記錄下來,記錄在紙和磁帶上,就很難保護了。
要知道,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比如法律法規,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時事新聞和一些通用公式其實是不受保護的。 因此,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引用或使用這些內容時,不存在侵犯版權的風險,我們可以放心地使用它們。
您好,原則上,作品一旦完成,自然會受到中國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需申請或註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的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出版,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More
鄰接權的原意是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當是作品傳播者享有的權利。 讓我們來看看著作權法是如何規定鄰接權的保護期限的。 著作權法關於鄰接權保護期限的著作權法對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如何規定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如下: >>>More
法律分析:保護期為作者生前50年,塵埃期滿,即作者死後五十年12月31日; 在合作作品的情況下,在最後一位已故作者去世後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之前。 >>>More
法律網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法定許可具有下列情形: (一)為編纂出版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教材之目的,除作者事先宣告不准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對已出版作品或短文作品、**作品、單件藝術作品、攝影作品進行編纂, 但報酬應按照規定支付,並註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二)作品在報刊刊登後,其他報刊可以刊登,但著作權人宣告不得摘錄、彙編的除外; (三)錄音製品製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製作錄音製品,但將他人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作品作為錄音製品使用時,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版權所有者宣告不允許使用它。 (四)廣播電視台**出版他人作品的; (5) 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發行,但應支付報酬。 >>>More
先說著作權,一本書是完成的,不管有沒有註冊,只要是作者完成的,作者就擁有版權,這個版權包括作者的精神權利和作品的財產權,作者可以以任何方式處理作品, 它被修改、應用、贈送和繼承。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