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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股東大會是指基於法定原因,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開的不定期股東大會,以決定公司需要臨時表決的重大事項。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依據是:代表1 10名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出; 1 3 項或以上由董事提出; 由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出。
出現下列法定原因時,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 董事人數少於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或人數時。 《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由5至19名成員組成。
因此,一旦董事會成員少於5人,公司就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選舉董事。 2 當公司的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時1 3. 3. 個人或集體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要求時。
4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 審計委員會提議召開會議的時間。 一般投資者比較關注的臨時股東大會議程包括大股東變動、併購重組、人事重大變動、股利政策調整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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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股東大會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
臨時股東大會是針對“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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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臨時股東大會是指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開的不定期股東大會,以決定公司需要股東臨時投票的重大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表兄弟、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監事代表表決權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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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公司未補償損失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要求; 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的人數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會議; 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0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的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當公司未補償的指數赤字損失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3)應單獨或集體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要求;
(四)董事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會議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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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臨時股東大會是指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開的不定期股東大會,以決定公司需要股東臨時投票的重大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少於本法規定人數或公司章程規定的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
3)應單獨或集體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的要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會議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顫抖。
臨時股東大會是指基於法定原因,在兩次年度股東大會之間臨時召開的不定期股東大會,以決定公司需要臨時表決的重大事項。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依據是:代表1 10名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出; 1 3 項或以上由董事提出; 由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出。 >>>More
第68章 末日的決勝局
精彩的搶七,比分已經達到35-34,兩人依舊勢均力敵,手冢還在努力支援,整個球場都在靜靜的看著兩人的比賽,誰也攔不下比賽,球沒有過網,到了手冢輸掉搶七的極限,精彩的比賽呈現在觀眾面前, 烙印在每個人的腦海中。2勝2負1平,有替補比賽......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