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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近親屬或者朋友,經未成年人父親、母親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
對監護人擔任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為近親屬。 對指定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制度,我將用自己的理解為您解讀這部法律。 民法上的監護權分為法定監護權(紅色)、指定監護權(藍色)和單位監護權(黑色)。 也就是說,父母和紅衣人(一)(二)(三)都屬於法定監護人的範疇。
在對考試(第09版)p137的分析中指出:“根據這一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和指定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主要是被監護人的近親屬,有一定的監護順序,先到的監護人排除在後的監護人。
從上面可以看出,法定監護人只說自己是未成年人的近親屬,並沒有排除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而近親屬包括父母,因此可以得出結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這句話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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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1)《重要法律釋義》說“父母當然是法定監護人”。 這種監護權是一種法定監護權。 2)《重要法律解釋》規定,“父母以外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
這意味著除了父母之外,還有法定監護人等等...... 3)《重要法律規定解釋》稱“父母是依職權法定監護人,因此不列入法定監護人的監護令”。請注意,這裡寫的是“不包括在監護順序中”,而不是父母不是法定監護人。
因此,可以推斷法定監護人包括父母和“某些人”,因為父母是當然的監護人,所以“某些人”有監護令,父母不包括在內...... 如果你覺得我說錯了,可以找《重要法律解讀》“仔細”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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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友好回答。 這位同學之間發生了爭執,我也認為父母應該是法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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暈厥死了...... 這麼小的問題竟然如此尷尬[em: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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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即夫妻離婚的,除人民法院認定監護權可以撤銷的,父母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監護資格不會因離婚而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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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父母應擔任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無行為能力,根據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當然會成為其法定監護人,但基於建立監護制度的初衷, 這是為了解決未成年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通過監護制度指定替代遺囑執行人)。
為了達到建立制度的目的,我認為監護行為應該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和祖父母共同執行。 因此,監護人應該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太可能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法定人。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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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監護人的含義 法定監護人是指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擔任監護人,依照法律直接規定履行監護職責的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必須是父母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有三種型別: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其他近親、朋友; 3.未成年人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是根據血緣關係和組織關係的接近程度確定的,前者按排除順序排除後者。 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有四種型別:
首先是配偶、王室使團的父母和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親,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監護能力的兄弟姐妹。 三是其他近親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地方民政部門。 監護人的確定也按上述順序進行。 作為法定監護人,應提供監護能力。
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狀況、與被監護人的接觸情況等因素來確定。 《民法典總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父母對子女擁有親權,是自然的第一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近親朋友、父母單位、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範圍和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近親或朋友、居委會、村委會、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具有優先於前者作為後者的監護人的效力。 但是,依照監護人的同意,可以變更法定命令,前命令中的監護人不能進行監護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命令中選擇最優秀的監護人拆除橋梁。 不具備暴力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否必須是父母,則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作為祖國的未來,確保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和心理、人身安全非常重要。 在設立法定監護人的過程中,也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何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發展。
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否必須是父母,這不一定,詳情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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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不必是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無監護能力,則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不是父母,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哥哥姐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稿件監督人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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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故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遮蓋兄弟或姐妹;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27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父母已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依次由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哥哥、姐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取得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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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親近的直系長輩,父母有管教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首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這裡所指的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沒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即只要有親子關係,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親、母親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具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 (三)其他經未成年人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親友。
《民法通則》提到上述人員的安排順序是他們擔任監護人的順序。 即監護人首先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擔任; 當祖父母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具有監護能力的哥哥姐姐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已故或無監護能力的,由其他近親朋友擔任監護人。 但是,當其他親友擔任監護人時,必須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得到未成年人父母工作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同意。
3.無上述監護人,或者上述監護人均不具備監護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以通過遺囑為未成年人指定上述人員之一或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人的監護人,只要該遺囑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指定就受法律保護。 當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發生糾紛時,應如何產生糾紛?
對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發生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單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為近親屬。 如果您對指定不滿意,您可以提起訴訟,該訴訟將由法院裁決。 前一命令中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不能進行監護的,或者被監護人讓他擔任監護人明顯不利的,法院可以根據偏袒被監護人的原則,從後一命令中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選出最優秀的人。
如果被監護人有能力識別,也應徵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的職責之一是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監護人不得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得對被監護人的財產採取不利的行為,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遺囑只有在死者去世後才會生效,如何保證子女的繼承權? 這是乙個很難回答的問題。 >>>More
簽名上有乙個括號,表示未成年人由監護人簽名,這意味著如果需要簽名的一方是未成年人,則法定監護人需要代為簽名。 由於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必須在其法定監護人的監護下實施民事行為。 監護人是合法授權的人,監護人以全權簽字並代表被監護人。 >>>More
您好,我知道其中有幾個類似的問題。 其實孩子自己心裡也清楚,雖然被父母打可以報警,但那是因為孩子不聽話,太調皮了,所以父母打孩子,一般都會有嚴重的攻擊,不會很壞。 所以,與其想著能不能報警,不如多想想怎麼學會不惹父母生氣,努力學習,團結愛同學,如果實在不能接受被父母打,那就好好溝通,談談自己的感受,畢竟就算是小孩子, 你應該受到尊重,我希望它能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