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不同意調職,想離職,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發布 職場 2024-03-18
1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如果乙個企業要改變員工的工作場所,不僅要從適當性和必要性的角度來衡量,還要考慮到企業的利益和員工的利益,還應該考慮到工作場所的改變會對員工的家庭生活產生實質性的重大影響。 一般來說,法律並不干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所以只要乙個單位調整其工作位置和地點是合理合理的,一般不會過分干涉,但這個程度需要裁判員掌握。

    因工作地點變更而被迫辭職,則要看簽訂勞動合同時如何填寫與工作地點相關的專案。 嚴苛的企業在合同中註明工作地點時會註明具體工作地點,如:

    在成都市區,或者可以再加一句:我同意市區內任何專案店的工作部署安排,因為工作需要。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工作單位的變更直接影響勞動者自身的生活和工作條件以及相關的社會保險等福利,用人單位在變更工作單位時應與勞動者另行協商。

    一些公司需要在其他地方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因為他們的發展需要擴大業務。 當然,有些公司會提前與員工自己商量人員調動,有些公司也會直接降級。 勞務派遣起源於西方,最初是為了滿足一些臨時就業需求,但在我國的通訊、電力、石油等大型國有企業中,曾經勞務派遣人員約佔一半。

    根據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相關要求和政策,勞務派遣人員只能從事臨時性、輔助性、季節性工作,不能從事主營業務,比如你們兩個人同年不退休,那麼社會平均工資就不一樣了,所以養老金的計算上肯定有一定的差距。

  2.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不,你沒有。 這是他不符合公司工作要求的辭職,是自願申請的,不是公司想解雇他,所以沒有補償。

  3. 匿名使用者2024-02-04

    如果員工自願辭職,公司可以給予一定的補償,但不需要補償,因為法律沒有規定自願辭職的補償,只有員工自願解雇時公司才需要支付補償。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3

    當然,公司不需要補償,因為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安排,公司會對員工負責。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2

    如果公司單方面強制調動,員工不同意,能得到補償嗎?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1

    法律分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般工人和用人單位會就工作崗位達成一致,如果用人單位想調動你的崗位,必須徵得你的同意,否則將被視為違約。 如果勞動者因不同意調崗而被用人單位解雇,可以拿出相關工作證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糾紛,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為自己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彌補其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各自持有勞動合同影印件乙份。

  7. 匿名使用者2024-01-31

    公司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目標。 由於公司未經員工同意,私下調動員工,使員工被迫離職,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可以通過相關部門向公司請求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調動員工時,必須得到員工本人的同意,如果沒有同意,員工將直接調離原來的崗位,這是非常不合適的,違反了相關規定,員工有權向勞動局舉報,公司將被起訴, 員工需要做出一些補償。所以,作為乙個企業,做事一定要遵守規定,不能讓自己的本性來襲,只會讓你的公司失去信譽,不利於企業未來的發展。

    作為員工,當你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一定要及時站出來,不要選擇妥協,因為你這樣做,只會讓更多的企業侵犯員工的權益。 那是因為這些公司違法的成本太低了,他們沒有意識到這件事的重要性,所以根本不在乎員工的感受,所以作為員工,你應該選擇最合適的方式來保護自己,讓這些違法企業付出相應的代價, 這樣他們就會意識到自己的錯誤。

    它現在是乙個法治社會。

    每個人都需要按規定做事,如果有違反規定就要付出代價,這樣社會才會更加和諧,作為用人單位,應該真的為員工著想,員工會感受到企業的溫暖,他會更有歸屬感。

    如果公司不想用,員工應該給出乙個正當的理由,而不是通過一些骯髒的手段強迫員工離開,這不是正規企業應該做的,這樣的企業遲早會付出很大的代價。

  8.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公司不需要給予經濟補償,作為公司的員工,需要服從公司的安排,但如果你不同意,就會損害公司的利益,沒有必要賠償。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是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因為公司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才能進行轉崗,如果員工不同意,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導致員工以此為由辭職。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員工不同意調動而被迫辭職,一般公司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強迫員工離職,是員工離職,而且公司的監管不是很健全,所以這不是什麼大問題。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公司把你調走,你不想。 但公司強迫你換工作,然後你選擇離開,公司可能不會給你經濟補償。 因為你不同意他的轉會。 然後他辭掉了工作,所以他可能不會給你經濟補償。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這取決於公司是解雇還是員工自願辭職,如果員工不容忍並自願辭職,那麼就沒有補償。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因為公司的決定要求員工調職,但員工不同意,被迫辭職,公司應該賠償,因為這是公司的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賠償,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公司必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因為員工不願意調動,有時候很正常,畢竟有些職業,如果調動了,他們可能不會做得好。

  1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如果員工不同意調動並被迫辭職,公司應給予經濟補償。 因為這是公司的錯,所以會導致員工離職。

  1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公司有權調整員工的職位,如果員工不配合,那麼自願辭職只能是員工的理由,而不是公司的理由。

  1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公司允許員工調動,員工不同意辭職,可以要求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公司對員工的調動屬於合同內容的變更,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者達成協議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可以在協議達成後進行變更。

    如果公司未與員工達成協議,將員工調離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情形,因此員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如果員工不同意調職,員工可以在申請辭職後向雇主要求賠償。 換崗是用人單位的工會變更,換崗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修改後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持有。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19.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公司應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崗位,屬於用人單位自主管理的權利; 但是,如果公司以員工不同意調職為由解雇員工,雙方的勞動關係將終止。

    勞動者應按照合法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應當按乙個月工資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按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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